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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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修订稿,2017082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 范出入境 检验检疫行业标 准(以下简称“ 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后评估、复审等九个工作环节。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一)立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需要,本着科学、规范、适用的原则,编制和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过程;(二)标准草案在不同的标准起草阶段所形成的标准文稿。包括

2、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三种形式;(三)审定国家认监委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定稿的过程;- 2 -(四)后评估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标准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活动。(五)社会组织和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建设和管理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SN 系统”),对标准制(修) 订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社会组织和机构在 SN 系统注册成为会员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主持或参与检验检

3、疫标准化工作。本细则中除注明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外,均通过 SN 系统完成。第二章 立项第五条 工作流程标准立项包括标准制(修)订需求征集、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以下简称“ 计划申报范围” )的 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计划审议、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五个阶段。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需求的征集(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直属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和机构(以下统称“各 单位” )标准化管理部门- 3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按照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表要求,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建议,并于规定时间报送国家认监委;(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根据业务需求,可

4、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标准制(修)订需求和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的建议。第七条 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国家认监委收集汇总标准制(修)订需求和建议,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专业委” )进行筛选、审查和确认,编制填写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意见后发布,并组织申报。第八条 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要求(一)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组织申报;(二)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中确需制定标准的,且拟制定的标准符合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需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体系要求的,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标

5、准项目;(三)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要求和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直属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和机构。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资源保障(包括与标准研制密切相关的核心检测物质,如检- 4 -测试剂、标准样品等)、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能够保证按时完成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且申报时本单位无超期未完成项目;3项目申报人应具有 2 年及以上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主持的在研标准项目不超过 3项,且申报时申报人无超期未完成项目。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

6、报人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 ”);(二)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认监委。(三)项目申报人在申报标准项目时应提供标准草案。第十条 计划审议的方式计划审议的方式一般采用会议审议和网络审议组合方式,也可单独采用会议审议、网络审议方式。计划审议的方式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标准化专业委实施。第十一条 计划审议的专家计划审议的专家由标准化专业委推荐,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审议专家一般由本专业标准化专业委成员担任,也可推荐标准化专业委外专家参加计划审议工作。参加计划审议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5 -(一)熟悉检验检

7、疫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定工作经历;(二)熟悉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了解本专业标准的应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熟悉本专业所涉及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的内容;(三)熟悉审议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第十二条 计划审议的程序审议专家根据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计划任务书和标准草案进行审议;经协调一致或表决做出审议结论,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审议结论汇总表,由标准化专业委报送国家认监委。第十三条 计划审议的内容(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要求;(二)计划任务书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指标

8、、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是否满足标准制(修)订的要求;(三)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四)申报项目是否与现行标准或已立项标准项目重复;(五)能否满足国家认监委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计划审议的纪律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人、标准化专业委和计划审议专家- 6 -在计划审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和咨询计划审议专家,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计划审议专家;(二)计划审议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推荐项目负责单位,并对本单位申报项目采取回避原则,也不得干涉其他审议专家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三)标准化

9、专业委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议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议结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传播计划任务书、标准草案和其他评审材料。对违反计划审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认监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国家认监委汇总计划审议结论,编制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必要时可对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名称等进行调整,经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意见后下达。由社会组织和机构承担的行业标准项目,可由国家认监委指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经费预算及拨付(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开支计划,预算科目按本细则第十一章要求

10、编制,并通过 SN 系统报送国家认监委。由社会组织和机构承担的标准项目,所需经- 7 -费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自筹。(二)国家认监委编制年度标准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并拨付补助经费,一般情况下,补助经费分年度拨付。第十七条 应急项目程序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要求,为满足以下目的之一,可启动应急项目程序:(一)防止突发传染病的传入传出和应对核生化突发事件;(二)防止突发动植物疫病疫情的传入传出;(三)应对国外突发技术性贸易措施;(四)应对其他检验检疫突发事件;(五)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认监委工作需要的应急项目。第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各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在征求国家质检总局相

11、关司局意见基础上,指定应急项目负责单位或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应急项目申请。应急项目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可根据应急项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立项程序,缩短工作流程。第三章 起草第二十条 工作流程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包括组建起草团队、起草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等两个阶段。- 8 -第二十一条 起草团队的组建起草团队成员应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按照技术专长和人员知识特点合理分工,同时兼顾项目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安排;(二)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条件、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

12、三)分析国内外相应检验检疫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检验检疫的要求;(四)方法类标准的起草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要求,开展试验及验证;规程类标准的起草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国外技术法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规定,与检验检疫实际工作相适应;基础性标准应充分考虑专业特色和行业差异,具有较强的通用性;(五)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依据 GB/T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行业基础性标准相关规则进行编写。第二十三条 方法类标准开展试验和验证方法类标准开展试验和验证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方法验证管理办法办理,一般程

13、序为:(一)标准起草团队应提前向所属标准化专业委提交标准的- 9 -验证方案和(或)相关作业指导书;(二)标准起草团队按照验证工作要求,完成实验室内验证,并向标准化专业委提交验证报告;(三)验证实验室按照标准起草团体提供的验证方案和(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开展验证工作,标准起草团体应及时提供验证样品及具特殊性的标准品和耗材,并及时答复标准化专业委或验证实验室质询;(四)标准化专业委审核验证材料,评估验证结果,并将结果反馈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四条 编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 编制说 明” )。编制说明 内容应详实、准确。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及国家认监委指定机构应加

14、强对标准起草过程的管理和保障,做好项目实施进度、沟通协调、人员参与等情况的跟踪检查,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专业委应跟踪标准项目起草进度,加强标准起草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第四章 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 工作流程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的反馈与处理、报送标准草案送审材料等三个阶段。- 10 -第二十八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一)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二)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三)编制说明;(四)计划任务书;(五)纳入验证计划的方法类标准,应提供验证材料及标准化专业委反馈的验证结果。(六)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

15、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表” );(七)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八)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调整申请表” ,计划调整相关规定按本细则第十章要求);(九)备选反馈意见专家名单,标准起草人可推荐不多于 10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供标准化专业委参考。第二十九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一)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及国家认监委指定机构应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征求意见材料提交标准化专业委;(二)标准化专业委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审核后,根据标准内容指定不少于 15 位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提出意见,同时面向检验检疫系统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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