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统计生产安全事故,积极妥善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预防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拖延、漏报、谎报或瞒报。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和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 XXXXXXXXX负责办理XXXX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室、子公司以及驻外办事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依据及引用文件第七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引用其中文件条款内容编制。第四章 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