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6月1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印发。办法共17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