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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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87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 可 机 关 ) 负 责 全 区 乙 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认

2、定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初审。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 2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五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实施程序第六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 1)和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行政服务中心。

3、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 7日,公示期结束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告。第七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提交初审机关进行初审;(二)初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审查方式由初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初审机关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 -初审机关负责核验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并由具体核验人签字;初审机关负责核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

4、真实性 , 填 写 工 程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表 ( 见 附 件 2) 并 由 具 体 核 验 人 签 字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初审机关,由初审机关转告申请人;(四)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 10 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请表(见附件 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初审机关。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并同意后,出具陈述申辩报送函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

5、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资质条件的提交厅长办公会;(五)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暂定期 1 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4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 3 年。不符合换发乙级资质证书、乙

6、级资质延续条件或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延续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分立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 质 证 书 变 更 的 具 体 实 施 程 序 同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条 的 规 定 。第三章 资质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出资额不低于注

7、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 5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

8、养老保险手续;(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6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名单;(四)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五)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所列材料。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

9、询资质新设立、延续、变更、合并、分立时,无需提供下列材料:(一)股东出资协议;(二)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三)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四)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上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7 -(一)单位名称、企业注册资金变更1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4);2变更后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二)经营地点变更1变更申请表;2原资质证书副本。(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变更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者董事会任职文件(

10、股东大会会议纪要)3. 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4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四)技术负责人变更1变更申请表;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除提供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8 -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供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需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

11、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第四章 信息登记第十四条 新设立、资质延续、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后 20 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申请变更的企业,在办理完资质证书变更后 10 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9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

12、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申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

1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10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者执业情况、市场经营情况、经营业绩、合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等。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按年度向社会公示。许可机关不定期对工程造价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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