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及厂房建(构)筑物分工的规定(试行版)批准:邹铁军审核:侯伟钢编制:生产部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2011年1月国电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及厂房建(构)筑物分工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1. 凡厂属一切生产设备及厂房建(构)筑物均由各分场负责保管使用,并维持整洁。(注:厂房建(构)筑物包括门窗,楼梯,栏杆,地面,沟道,消防设备,上下水设备,采暖设备和厕所等)2. 凡从外单位接入的,供本单位使用的管线或电缆,如使用单位决定不再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取得厂批准后,安排计划,将其从根部割除,以防后患。如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用时,废弃的单位应报请生产技术部决定割除或重新分工,在系统和分工未变更之前,仍按原分工执行。3. 各单位所管辖之管路或设备,凡其保温工作未做具体规定者,均由各单位自行负责。4. 在非本单位管辖的设备上经批准接引支管和支线,在厂房内者以一次门为界,在厂房外部者以焊口或根部为界。5. 凡电气设备,热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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