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类流程图(跨省、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承办机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申 请申请人到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2、理 通 知 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汇总意见和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10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服务电话:0951-6982619 监督电话: 0951-6076910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承办机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申 请申请人到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3、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汇总意见和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10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
4、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申 请申请人到自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
5、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汇总意见和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10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服务电话:0951-6982619 监督电话: 0951-6076910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承办机构: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服务电话:0951-6982619 监督电话: 0951-6076910(跨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承办机构:
6、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服务电话:12328 监督电话: 0951-6076910申 请申请人到五市及宁东运管局运政业务大厅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7、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五市及宁东运管局组织相关科室审核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20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承办机构: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所申 请申请人到各县级运管所运政业务大厅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8、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各县级运管所组织相关股室审核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20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
9、服务电话:12328 监督电话: 0951-60769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承办机构: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申 请申请人到五市及宁东运管局运政业务大厅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10、,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五市及宁东运管局组织相关科室审核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20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服务电话:12328 监督电话: 0951-6076910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承办机构: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所申 请申请人到各市级或县级运管局、所运政业务大厅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
11、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各市级或县级运管局、所组织相关科(股)室审核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20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
12、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服务电话:12328 监督电话: 0951-6076910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许可承办机构: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所申 请申请人到各市级或县级运管局、所运政业务大厅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 属 于 许 可 范 畴 的 , 告 知申 请 人 不 受 理 ; 不 属 于 本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不 予 受理 , 出 具 书 面 凭 证 , 告 知申 请 人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的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审 核各市级或县级运管局、所组织相关科(股)室审核申报的材料决 定依法在受理后 15 日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归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