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采购采 购 单 位:宁乡县环境保护局政府采购编号:HNHGCG-2016-09委托代理编号:0005139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六年三月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 -目 录第一章 协商通知 .- 2 -第二章 协商须知 .- 3 -协商须知前附表 .- 3 -一、说明 .- 6 -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 7 -三
2、、响应文件的编写 .- 7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9 -五、协商采购 .- 9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11 -七、其他规定 .- 12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 13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 .- 13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 15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21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 24 -一、协商响应声明 .- 25 -二、保证金 .- 28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 29 -四、货物说明 .- 30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 31 -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 32 -七、产品成本测算表(供应商为代理商填写) .-
3、 34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 35 -九、最后报价 .- 36 -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第一章 协商通知湖南怡清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县环境保护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邀请你单位参加协商。1、请你单位从即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4 日,每天 8: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 128 号世纪阳光小区 B 栋 521 室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持协商通知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售价:400 元/套,售后不退。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为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超 过 9500.00(元) 。4、你单位收到协商通知后,请于2016年3月4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参加单一来源采购。5、联系方式:采购人:宁乡县环境保护局 地 址: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联 系 人:邓建华 电话:0731-87807615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5、址: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 128 号世纪阳光小区 B 栋 521 室联 系 人:杨先生 电话传真:0731-87887809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第二章 协商须知协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一章第 1.1 项 采购项目 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采购第一章第 2.1 项 采购人 宁乡县环境保护局第一章第 2.2 项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章第 3.1 项 供应商资格条件1、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
6、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或者法定征收机
7、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投标文件组成附件 1、附件 2)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提供 2014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评分标准中涉及财务指标评分项的须提供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 -201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2、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
8、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3、特定资格条件:提供所投监测设备制造商“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第一章第 5.1 项 采购进口产品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一章 10.4 项 采购项目预算 (人民币)61.50 万元保证金要求提供,数额为:1.20 万元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投标保证金专户) ,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帐户名: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7310214000000002404保证金联系人:喻会计移动座机:1527
9、4817528到账时间:投标截止前(含) ,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第一章第 12.1 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时间 2016 年 3 月 9 日 0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第一章第 14.1 项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胶装。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一章第 17.1 项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乡县行政中心第三办公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
10、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 -第一章第 25.1 项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第一章第 27.3 项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七、其他规定第一章第 29.1 项 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0.95 万元。第一章第 30.1 项 其他规定1、有融资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2、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
11、限公司 - 6 -协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 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仅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简称协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协商须知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协商须知前附表。2.3 “供应商”是指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参加单一来源协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 “采购小组”是指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两
13、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 供应商应符合协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7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
14、他利害关系。(2)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授权委托4.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采购进口产品5.1 除协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单一来源采购活动。5.2 本章第 5.1 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单一来源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协商。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6单一来源采购文
15、件的组成6.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第一章 协商通知第二章 协商须知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四章 采购需求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7.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的编写8.一般要求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
16、构、采购小组就有关协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8.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的组成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 -9.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协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4)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7)产品成本测算表(8)供应商认为需
17、提供的其他资料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0.报价10.1 供应商应当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和范围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0.2 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0.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0.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协商须知前附表。11.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1.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18、本章第 3.1 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12.保证金12.1 协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协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协商须知前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13.1 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2.2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2.3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4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9、1)供应商在本章第 1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宁乡县环境保护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PM10 分析单元设备更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13. 响应文件有效期13.1 除本章第 12.1 项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六十天,从本章第 1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文件截止之日起算。13.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供应商
20、同意该要求,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协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14.2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4.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14.4 在协商过程中,应采购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响应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1 供应商在本章第 1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2 在本章第 1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7.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 12.1 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协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协商地址。五、协商采购18.协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