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准入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参观(访问)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人员的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聘用人员、学生、进修生、协作人员、访问学者和参观(访问)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3、参观(访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访问)。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参观(访问)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除外),须经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人或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批后,在实验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陪同下方可参观(访问)实验室。4、对于本单位实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除满足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且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获得准入资格:1)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