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西区国土和农林牧水局行政权利岗位责任序号行政权利项目类别及名称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前置条件承诺时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其他(一) 行政许可(共 3 项)1 临 时 用 地 审 批需 要 临 时 使用 土 地 的 相关 单 位城 西 区 国 土和 农 林 牧 水局公 开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转 发 省 财 政 厅 等 部 门 关于 青 海 征 收 耕 地 开 垦 费土 地 闲 置 费 意 见 的 通 知 (青 政 办 【2014】143 号 )一 、征 收 项 目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七
2、条 、第 四 十 二 条的 规 定 ,耕 地 开 垦 费 、土地 复 垦 费 、土 地 闲 置 费 属限 国 家 重 点工 程 及 地 质勘 查 、抢 险 救灾 用 地20 个 工作 日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玩 忽 职 守 、用职 权 或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非 法 收 取 财 物 为 他人 谋 取 私 利 的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给予 行 政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行 政 性 收
3、 费 。二 、征 收 对 象 (一 )耕 地 开垦 费 。凡 非 农 业 建 设 项 目经 批 准 占 用 耕 地 的 ,按 照“占 多 少 、垦 多 少 ”的 原 则 ,由 占 用 耕 地 单 位 负 责 开垦 与 所 占 耕 地 数 量 和 质量 相 当 的 耕 地 。没 有 条 件开 垦 或 者 开 垦 的 耕 地 不符 合 要 求 的 ,应 按 规 定 缴纳 耕 地 开 垦 费 。(二 )土 地复 垦 费 。凡 因 挖 损 、塌 陷 、压 占 等 造 成 土 地 破 坏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国家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复 垦 。没有 条 件 复 垦 或 复 垦 不
4、 符合 要 求 的 ,应 按 规 定 缴 纳土 地 复 垦 费 。(三 )土 地 闲置 费 。凡 已 办 理 审 批 手 续的 非 农 业 建 设 占 用 耕 地3的 单 位 ,一 年 内 未 利 用 土地 而 又 可 以 耕 种 并 收 获的 ,应 当 由 原 耕 种 集 体 或个 人 恢 复 耕 种 ,也 可 由 用地 单 位 组 织 耕 种 。一 年 以上 未 动 工 建 设 的 各 类 建设 用 地 ,应 按 规 定 缴 纳 土地 闲 置 费 。三 、征 收 标 准 (一 )耕 地 开垦 费 :占 用 水 浇 地 每 亩 征收 2200-3600 元 ; 占 用山 旱 地 每 亩 征
5、收 14002000 元 。具 体 征 收 标 准由 省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部 门 根 据 全 省 土 地 开 垦成 本 情 况 ,分 地 区 进 行 确定 ,并 报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和省 财 政 厅 备 案 。占 用 基 本农 田 的 ,在 上 述 标 准 基 础上 加 倍 征 收 。(二 )土 地 复4垦 费 :按 每 亩 20003000 元 一 次 性 征 收 。具体 征 收 标 准 由 省 国 土 资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全省 土 地 整 理 成 本 情 况 ,分地 区 进 行 确 定 ,并 报 省 发展 改 革 委 和 省 财 政 厅 备案 。(三
6、 )土 地 闲 置 费 :按该 耕 地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值 的 两 倍 征 收 ;以 出 让 等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的 ,土 地 闲 置 费 按相 当 于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金 15%的 比 例 征 收 。(四 )重 点 项 目 用 地 的 上 述 收费 ,国 家 或 省 人 民 政 府 有优 惠 政 策 的 ,按 其 规 定 执行 。四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用 耕 地 开 垦 费 、土 地 复 垦费 和 土 地 闲 置 费 属 财 政5性 资 金 ,由 各 级 国 土 资 源部 门 负 责 征 收 并 全 额 纳入 财 政 预 算 ,实
7、 行 “收 支两 条 线 ”管 理 。执 收 单 位应 到 同 级 价 格 部 门 办 理收 费 许 可 证 ,并 实 行 明码 标 价 ,亮 证 收 费 ,收 费使 用 省 财 政 统 一 印 制 的行 政 性 收 费 专 用 票 据 。耕地 开 垦 费 、土 地 复 垦 费 和土 地 闲 置 费 收 入 专 项 用于 土 地 复 垦 、土 地 开 垦 和土 地 整 理 ,并 接 受 财 政 、价 格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检 查 。具 体 征 收 管 理 使 用办 法 由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省国 土 资 源 厅 另 行 制 定 。2 河道管理范围 内采砂许可城西区国土和农林
8、牧水局水利办 社会公 开 收 费 依 据 :青 海 省 河 道采 砂 收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1 申请书(一式三份);2、经水行政20 个工作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6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五 条 。收 费 标 准 :采 砂 按 当 地 市场 销 售 价 的 10%计 收 ;淘金 (包 括 淘 其 他 金 属 和 非金 属 ),按 收 购 价 的 2%计 收 ;难 于 核 定 产 量 、产值 的 人 工 采 挖 或 翻 动 砂石 ,按 进 入 河 道 作 业 总 人数 每 天 每 人 0.4 元 计 收
9、。主管部门批准的对防洪及周围安全影响的评价报告(一式三份);3、经环境、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4、砂石资源管理机构准予登记备案。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3 兽药经营许可城西区国土和农林牧水局办公室 社会公 开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 号 2004.4.8)第 22 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1 基本情况;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企业负责7 个工作日谁 审 批 谁 监 管 谁 负 责 。县 级 农 牧 行 政 管理 部 门 行 使 兽 药 监 督 管 理 权 。兽 医 行 政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10、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利 收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对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发 许 可7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 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5 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说明;6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7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样表目录;8 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生
11、产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 GSP证 、签 署 审 查 同 意 意 见 ,不 履 行 监 督 职责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造 成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处 分 。8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9 进口代理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经营进口兽药的企业使用);10 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代理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应注明销售的品种),(经营国内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使用);9与进口代理商签订的兽
12、药经销合同复印件(合同上应注明经销商的兽药品种),以及该进口代理商是境外企业在国内制定的唯一进口代理商的证明文件。(二) 行政处罚(共 34 项)1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的行 政 处 罚 违 法 单 位 或个 人城 西 区 国 土和 农 林 牧 水局公 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第七 章 第 七 十 六 条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采 取 欺 骗手 段 骗 取 批 准 ,非 法 占 用有 违 法 事 实 两 年 内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3、实 施 条 例 玩 忽 职 守 、用职 权 或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非 法 收 取 财 物 为 他人 谋 取 私 利 的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给予 行 政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0土 地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责 令 退 还 非 法 占 用 的 土地 ,对 违 反 土 地 利 用 总 体规 划 擅 自 将 农 用 地 改 为建 设 用 地 的 ,限 期 拆 除 在非 法 占 用 的 土 地 上 新 建的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恢复 土 地 原 状 ,对 符 合 土 地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没 收 在非 法 占 用 的 土 地 上 新 建的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设 施 ,可以 并 处 罚 款 ;对 非 法 占 用土 地 单 位 的 直 接 负 责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