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盘锦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商务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盘锦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第四条 县以上商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第
2、五条 市商务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3用和从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
3、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主动消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4(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4、屡教不改的; (二)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盘锦市商务局行政处罚
5、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5明。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执法部门应当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每季度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
6、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第十七条 盘锦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与本制度一并执行,且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6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盘锦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盘锦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1盘锦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
7、标准(试行)序号 法律法规依据 违法事实 违法程度 处罚幅度第一章 煤炭经营管理(共 1 款)情节轻微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含二倍)罚款。情节一般经营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1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含三倍)罚款。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第 13 号第二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对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
8、经营行为的处罚。情节严重经营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停止经营,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 2 章 汽车销售管理(共 15 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1.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 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9、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2.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2款。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2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1.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
10、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 3 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1.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
11、除外。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存在一种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一般,存在两种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1.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情节严重,三种违法行为同时存在
12、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3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2.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即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1.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
13、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2.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3.供应商对其停产或者停止
14、销售的车型,未保证其后至少 10 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6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1.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 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 情节一般,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上 60日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超过规定期限 60 日以上的, 责
15、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未对供应商品牌形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2.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 情节严重,对供应商品牌形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未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 情节严重,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未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下罚款。4.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
16、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情节严重,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以上限制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1.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
17、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情节一般,再次违反以上限制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5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情节严重,违反 3 次以上限制行为的, 责令改正,
18、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供应商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或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1.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情节严重,对于被
19、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罚款。9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1.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罚款。10汽车销售
20、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1 万元以下罚款。1.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罚款。1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7 年1 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1 万元以下罚款。1.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违反 3 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