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用户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用电管理,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用电单位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第三条 本制度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变压器运行规程及有关规程,并结合具体情况而制定的。第四条 用电单位的电气设备进行交接、大修后试验以及预防性试验时,其试验标准应符合水电部颁发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机构的设置(1)用电单位的电气设备投入电网运行之前,应建立和健全用电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运行、检修和值班维护人员,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岗位责任制。电气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鉴定,无防碍工作的病症,身体健康者;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气安全规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学会紧急救护法,首先学会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2)供电电压在0.6KV及以上,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室),应配备电气运行值班电工,值班电工在技术行政上属公司营销部领导,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