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营利性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6年10月说 明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黄色部分为根据民促法精神增加或修改的条款。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单位全称)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
2、旨 : 办学层次及类别: 招生对象及规模: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体现办学属性】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上海市区(县) 路弄 号室】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第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 ,出资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
3、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字数不超过60字。】具体为:(一) ;(二) ;(
4、三)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第十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本校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学校坚持应建必建,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员人数不足3 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
5、组织。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立独立党支部的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 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第十三条 理事的资格:(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积极参与本单位
6、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及其提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
7、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四)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 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
8、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 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 变更开办资金;(四)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第十九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 形 成 决 定 的 , 应 当 当 场 制 作 会 议 决议 , 并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审 阅 、 签 名 。 理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9、或 章 程 规 定 , 致 使 本 单 位 遭 受 损 失 的 , 参 与 决 议 的 理 事 应 当承 担 责 任 。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 该 理 事 可免 除 责 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
10、二条 本学校校长为专职。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 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
11、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应该载明具体职务。如: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当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2名的,应确定常务副理事长。】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监事任期为 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并推选 1名监事长。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监事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