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福建长乐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一七年十月- 2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第一节 股东 .7第二节 股东会 .9第三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 执行董事 .15第六章 监事和监事会 .19第一节 监事 .19第二节 监事会 .20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 .2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4第二节 利润分配 .24第三节 审计 .25第九章 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26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26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7第十章 修改章程 .30
2、第十一章 附则 .30-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长乐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并在福建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
3、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本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福建长乐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文简称:福建长乐泰隆村镇银行英文全称:FUJIAN CHANGLE TAILONG RURAL BANK CO., LTD.英文简称:FUJIAN CHANGLE TAILONG RURAL BANK.第六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长乐区吴航街道宝杭花园 A#15 号。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4 -第九条 本行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
4、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第十条 本行自主经营、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行董事、
5、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服务“ 三农”、小微企业及县域经济为经营方向,致力为当地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第十四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 5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6、八)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为实收资本。第十六条 本行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日期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50 61%2017 年 10 月 13日上海润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0 9%2017 年 10 月 13日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 300 6%2017 年 10 月 12日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300 6% 2017 年 10 月 11- 6 -日福建新华威化纤染织有限公司 300 6%2017 年 10
7、月 12日福建鑫宏通贸易有限公司 300 6%2017 年 10 月 12日长乐市兴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300 6%2017 年 10 月 12日股东出资比例 5%以上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 资比例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本行加盖公章并经执行董事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发生被盗、遗失、 灭失或毁损,股 东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经公告程序,并待该出资证 明书失效后,向本行申 请补发出资
8、证明书。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本行股 权不得退股,但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股权受让人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村镇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本行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司法强制处置除外。- 7 -股东股权转让时,应以每股净资产为价格,按照主发起行、主 发起行推荐的受让人、其他股东的顺序依次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应提前通知本行执行董事。本行 执行董事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须召集股东会会议,对股权转让 事项进行表决。 经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本行及全体股东,其
9、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顺序按照第十八条要求。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本行股权,自成立之日起不得质押;股东不得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股东会决议,报经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 资本。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股权;(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10、议或者质询;- 8 -(四)依法查阅、复制本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 行董事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五)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比例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六)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七)对股东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权;(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11、;(五)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本行利益的行为;(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七)股东不应干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应越过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 9 -(八)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九)
12、股东应支持本行执行董事制定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地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逾期没有达到监管要求, 应当降低分红比例甚至停止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的贷款条件等同于普通借款人,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例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本
13、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本款规定的各项指标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将关联方的相关个人和组织合并计算。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不得隐瞒与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对隐瞒关联关系,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侵害本行利益的,一旦查实, 应立即召开临时 股东会,根据需要作出决议,限制或 暂停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质询权、提案 权、表决权和分 红权等,对情节严重的股东,可以- 10 -责令其转让股
14、权。股东应当如实向本行报告关联方情况,若关联方发生变动,股东应在发生变动后的30 日内及时向本行报告。第二十七条 本行控股股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损害本行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会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本行债券等融资工具作出决议;(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行章程;(十一)批准与执行董事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