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