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部分1.1 不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反措、规程要求或存在家族性缺陷的设备,无法修复的,应进行技改。1.2 因电网发展需要,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电流、容量、变比等)不能满足安装地点要求的设备,无法通过大修提高设备性能的,应进行技改。1.3 可靠性差、缺陷频发、非停率高,存在设计缺陷,无法彻底修复的设备,应进行技改。1.4 设备已停产,制造厂已不能提供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备品备件不满足下一个运行周期最低需求的,应安排更换。1.5 设备评价为异常及严重状态,影响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且无法通过大修进行处理的,应优先安排改造。1.6 直流输电系统设备存在单一元件故障导致直流闭锁隐患,需要更换整套设备的,应优先进行技改。存在先天性缺陷影响系统运行而无法治理,需要更换整套设备的,应考虑进行技改。1.7 对作为资产主要组成部分的设备主要部件(如变压器套管、分接开关及冷却装置,断路器操作机构及套管等),经评估不能继续使用且无法通过大修恢复的,应安排进行局部改造。1.8 设备运行年限达到设备折旧寿命,经评估不能继续服役且无法通过大修恢复设备性能,应安排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