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统一对二类障碍的认定标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或代管的各电力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或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电力企业自行制定。第二章 二类障碍的认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第四条 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一)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二)发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被迫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三)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被迫停止备用。(四)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五)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