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房管局权责清单(63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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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同市房管局权责清单(63项)(一)行政许可类(1项)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1行政许可3700-A-00100-140200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第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2、核。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八条2(二)行政确认类(10项)职权名称

3、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1行政确认3700-F-00102-140200房屋交易登记 1.2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转移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4、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3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1行政确认3700-F-00103-140200房屋交易登记1.3房屋交易名称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

5、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

6、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1行政确认3700-F-00104-140200房屋交易登记 1.4房屋交易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

7、,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送达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并送达。4.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2行政确认3700-F-00201-140200其他房屋类

8、登记2.1房屋交易契约补换发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

9、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2行政确认3700-F-00202-140200其他房屋类登记 2.2房屋交易更正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七十四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

10、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5序号职

11、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2行政确认3700-F-00205-140200其他房屋类登记2.5房屋交易申请撤销登记【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一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送达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并送达。4.

12、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3行政确认3700-F-00300-140200一般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对符合法定形

13、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

14、十五条6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第四十七条 4行政确认3700-F-00400-140200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确定、变更、转移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

15、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7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5

16、行政确认3700-F-00500-140200在建工程抵押设立、变更、转移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三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

17、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8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6行政确认3700-F-00700-140200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18、)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

19、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7行政确认3700-F-00800-140200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一条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

20、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9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8行政确认3700-F-01000-140200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部门规章】房屋登

21、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三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22、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9行政确认3700-F-01100-140200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在建工程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 1.受理责任: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

23、进行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3.决定责任:对决定予以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将登记簿记载内容准确打印在权属证书上。4.送达责任:核对权力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并由领证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5.事后监管责任: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物权法 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五条10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项目 子项10行政确认3700-F-01200-140200房屋安全鉴定

24、【部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并发送受理通知单。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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