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第五条 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