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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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 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2、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2(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 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 绩效评价办法。(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 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3、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 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3(九)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 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第八条 部门

4、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 目。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第九条 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 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和省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 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 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4(四)绩效目标

5、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 施阶段性评价。对已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对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 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第三章 绩效目标第十二条 绩 效 目 标 是 绩 效 评 价 的 对 象 计 划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达到 的 产 出 和 效 果 ,由 省 直 部 门 在 申 报 预 算 时 填 报 。部 门 年 初 申 报 预算 时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要 求 将 绩 效 目 标 编

6、入 年 度 预 算 ;执 行中 申 请 调 整 预 算 的 ,应 当 随 调 整 预 算 一 并 上 报 绩 效 目 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5标;(六)其他。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 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

7、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直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 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第十六条 绩 效 目 标 一 经 确 定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的 ,应当 根 据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的 要 求 和 审 核 流 程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报 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

8、复,作为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6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

9、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 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二)个性指标是针对省直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制定。7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

10、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二 )比 较 法 。是 指 通 过 对 绩 效 目 标 与 实 施 效 果 、历 史 与 当 期 情况 、不 同 部 门 和 地 区 同 类 支 出 的 比 较 ,综 合 分 析 绩 效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

11、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 程度。(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8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六)其他评价方法。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 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省直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 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省直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

12、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 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省财政部门整改意见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评价,由 项目预算下达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 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9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

13、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省直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省财政部 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10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六)评价结论及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省直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省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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