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五: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令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供电方的责任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局应当补还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由于用电方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局除扣除超用电外,还要征收违约金。8月节前夕,供电局到食品加工厂检查用电情况,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表示”,供电局领导检查完毕后离开。8月20日,食品加工厂地区暴雨造成多处停电,食品加工厂要求供电局进快检修,恢复供电。8月21日,其他一些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加工厂一直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结果由于天气热造成许多食品腐烂,损失较大。食品加工厂认为,供电局没有及时恢复供电起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