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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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南昌县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厅字201642 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办字201550 号)、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湖管理“河湖长制”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洪发201520 号)和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45 号)的任务部署,进一步加大河湖执法监管力度,维护河湖健康,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7112 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赣水政法字20178 号)

2、及南昌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洪水政法字201760 号)要求,现制订我县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严肃查处涉河湖水事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河湖水事违法案件频发势头,保障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正常水事秩序。二、组织机构和分工(一)组织机构县水务局成立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同时配合市水务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以袁军局长为组长,周国彪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罗小平、高云飞、喻云平、余云安、韩莉为副组长,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

3、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李佑泉。(二)工作分工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 则。各乡镇(管委会、管理 处)水管站负责做好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河湖(水库)涉水活动的现场排查、巡查工作,摸清底数,同时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局属圩堤管理站负责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河湖执法检查工作,对无法解决的较大案件的查处、督办工作报送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办理。县水务局法规科、规建科负责执法检查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工作任务(一)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执法检查和现场排查,明确执法主体,采取分级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形式,强化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的河段和项目,要进行登记造册(

4、附表 1),全面掌握河湖(水库)涉水活动情况。(二)严格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项目(行为)的,要建立执法台账(附件 2),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严格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的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建议,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实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三)强化落实整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项目(活动)整改落实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等要跟踪检查,限期整改、执行到位。对未达到整改要求、拒不接受整改

5、要求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查处不力的,要报送 “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应河长,挂牌督办,协调解决整改落实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职。(四)完善河湖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河湖执法监管的人员、设备、经费。强化日常巡查,建立联合巡查机制,深化部门执法合作,加强信息通报,形成执法合力,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对重点河段进行监控,对河湖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四、检查内容(一)河湖岸线利用、涉河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线;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

6、求修建上述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划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围湖造地、在库区内围垦或者未按规定围垦河道的。(二)采砂管理。重点查处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采砂;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未经批准,擅自外运外销河道砂石的。(三)河道清障。重点查处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四)入河排污口。排查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水库)排污口情况,重点查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五

7、)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保护。包括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堤防、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堤防、大坝安全活动的。五、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6 月)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水管站、各圩堤管理站、县水政监察大队要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并适时召开动员会。实施计划于 6 月上旬报送县水务局法规科。(二)查处和督办阶段(6 月至 9 月)1.自查阶段。组织开展河湖(水

8、库)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水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活动)严格依法查处。2.复查和督办阶段。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者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水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督查阶段(9 月至 10 月)县法规科、规建科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县水务局将进行通报,并督促限期执法到位。(四)总结阶段(11 月)各单位于 11 月 10 日前对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

9、及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汇总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见附表 3、4),与典型水事违法案件基本情况(见附表 5),一并报县水务局法规科。结合水行政执法统计报送工作,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执法统计资料全部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是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在河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应当补办手续的要补办手续,责令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该拆除的要坚决拆

10、除。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水事案件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宣传水法规,适时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效、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干部群众对贯彻水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总结经验,提高水平。要以此次检查活动为契机,注重对执法队伍业务素质的培训和执法能力的提升,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附表 1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情况登记表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登记表表 号:A102 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

11、号:国统制201 号填报单位: 201 年 有效期至:201 年 月 日是否为河湖执法检查活动专项巡查 1 是 2 否1.巡查单位 2.巡查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3.巡查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4.基本情况5.巡查重点 (可多选)1 河湖 2 水工程 3 水资源 4 水土保持 5 水务 6 水文 7 水利建设管理 8 其他6.巡查工作量6.1 巡查河道长度 公里 6.2 巡查湖泊水库面积 平方公里 6.3 监管对象 个 7.出动执法力量7.1 出动人员 人次 7.2 出动车辆 车次7.3 出动船艇 航次8.现场制止处理行为个数 个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附表

12、2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暨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表 号:A101 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 号填报单位: 201 年 有效期至:201 年 月 日是否为河湖执法检查活动专项案件 1 是 2 否一、案 件 基 本 情 况1.案件名称及编码名称 编码 (由系统自动生成)2.发案地点2.1 所属行政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 (由系统自动生成)2.2 所属流域: 1 长江流域 2 黄河流域 3 淮河流域 4 海河流域 5 珠江流域 6 松花江及辽河流域 7 太湖流域2.3 具体位置: 2.4 发

13、现时间: 年 月 日3.案件立案情况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4.当事人4.1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4.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5.简要案情续表6.案件类型 10 河湖案11 河道(湖)利用 12 涉河建设项目 13 围垦河道与入海河口 14 河道采砂 15 其他20 水工程案21 一般水工程 22 水库大坝 23 其他30 水资源案31 取水许可 32 计量设施 33 节水 34 水质、排污口 35 水资源费 36 其他40 水土保持案50 水务案51 排水 52 供水 53 其他60 水文案70 水利建设管理案71 水利建设勘测设计

14、72 水利建设招投标 73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 74 水利建设安全生产 75 水利建设资质管理 76 其他80 其他案二、案 件 处 理 情 况7.案件处理程序 1 简易程序 2 一般程序8.案件处理措施 (可多选)10 行政处理1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2 责令补办许可手续 13 责令限期拆除 14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5 责令停止施工16 责令赔偿损失 万元20 行政处罚21 警告 22 罚款 万元 23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万元 24 责令停产停业 25 暂扣许可证、执照 26 吊销许可证、执照30 行政强制措施31 查封或扣押设施 32 查封或扣押财物 33 其他9.案件执行情况_1

15、0 当事人自动履行20 行政强制执行 21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万元 22 拍卖或依法处理扣押设施财物 万元23 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24 代履行 25 其他10.损失情况10.1 伤亡 人10.2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11.结案情况_10 已结案 11 正常结案 20 其他方式结案结案时间 年 月 日20 未结案续表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12.行政复议情况 1 维持 2 变更 3 撤销4 和解 5 调解13.行政应诉情况 1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撤销 3 变更4 确认违法 5 确认无效 6 其他四、是否为典型水事违法案件 1 是 2 否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附表 3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表 号:C304 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 号填报单位: 201 年 有效期至:201 年 月 日指标 计量单位 代码 总队 支队 大队甲 乙 丙 01 02 031、巡查工作量 - -(1)巡查河道长度 公里 1701(2)巡查水域面积 平方公里 1702(3)巡查监管对象个数 个 17032、出动执法力量 - -(1)人员 人次 1704(2)车辆 车次 1705(3)船只 航次 17063、现场制止违法行为次数 次 1707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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