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则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