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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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 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办法施行的重大意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全力抓好学习宣贯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地生根,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好转。二、认真抓好各类人员学习培训活动。一要突出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通过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各级政府、部门领导进行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二要广泛举办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办法学习辅导班和轮训班,将办法内容和有关消防工作知识纳入行政学校培训课程。三要分期、分批组织各地、各行业、各

2、系统消防管理人员参加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增强消防管理能力。四要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相应履职方法,提高落实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重视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一要组织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办法宣讲队,赴火灾防控重点区域进行宣讲活动。二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专家访谈、专题评论、专题报道等形式,宣传办法主要精神、内容亮点,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三要通过各地政府及部门网站发布办法内容,进行权威解读,发布宣贯动态。四要向人大代表、政

3、协委员、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广泛发放办法学习 3 4 浙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15 日 5 印发 6 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4、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 3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

5、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4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

6、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

7、业整改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5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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