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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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二硫化碳是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隐患较大。为提高二硫化碳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 优化布局、 调 整结构、节约能源、保 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的可持续发 展原则,对二硫化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应在依法设立的园区内(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等),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有较好的原料资源、环境容量和运输条件。(二)严禁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

2、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的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限期退出。2二、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要求,实现合理经济规模,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1(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不得低于2 万吨/年,总规模不 应低于 5 万吨/ 年。(二)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木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现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安全、环保

3、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三)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连续化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在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及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应当采用国际先进的天然气清洁生产工艺生产二硫化碳。支持二硫化碳生产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适时推广。(四)二硫化碳生产装置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必须实现在线自动控制和视频监控,必须配套技术成熟可靠的高效脱硫除尘等尾气处理装置,鼓励二硫化碳热能和尾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五)二硫化碳产品质量应当达到工业二硫化碳(GB/T1615)的要求。3三、能源消耗(一)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当具

4、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鼓励生产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二)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以下准入值:以焦炭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 1120千克标煤(含原料消耗);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 640 千克标煤(含原料消耗)。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三)现有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未达到上述准入值的,应在 2014 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四、环境保护(一)现有、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依法无害化

5、处理处置。(二)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废” 治理等 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对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产。4(三)现有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二硫化碳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五、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国家

6、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二)严格执行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三)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的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二

7、硫化碳储罐区或其他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紧急喷淋装置。二硫化碳产5品的包装上应当加贴安全标签。(四)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二硫化碳的企业,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五)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安全、环保、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六、监督与管理(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职业健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执行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

8、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二)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质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准入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硫化碳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七、公告管理6(一)具有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向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要求见附件)。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9、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并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填写核实意见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初审符合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实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公告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不定期抽查。(五)如公告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0、不符合准入条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公告资格。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 1 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八、附则7(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具有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的企业。(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二硫化碳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8附件 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申请单位:_ (单位公章)申请日

11、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9准入公告申请材料清单1.准入公告申请报告2.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3.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情况表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7.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8.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9.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1.新建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12.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0表 1: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企业名称 邮 编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企业类型 以二硫化碳为最终产品 以二硫化碳为中间产品总生产规模 (万吨/年) 职工数设计能力 投产时间上年度产品产量 (万吨)上年度产品销售量(万吨)上年度产品出口量(万吨)上年度企业二硫化碳产品销售收入(万元)天然气 原料类型焦炭 其他 请注明:生产工艺(简单描述)补充说明(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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