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目协议(2013 年版)甲 方:_地 址: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联 系 人:_联系电话:_乙 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 地 址:_巩义市紫荆路 115 号_邮政编码:_451200_负 责 人:_王林_联 系 人:_联系电话:_64350331_为了减少现金流通、提高结算效率,提供安全、准确、方便、快捷的财务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务卡及公务卡支持系统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一)公务卡是指地方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
2、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牡丹信用卡。(二)持卡人是指甲方在编、在册且经甲方批准的并经乙方同意发给公务卡而成为公务卡使用人的甲方正式员工。- 2 -(三)公务活动是指持卡人基于甲方的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甲方业务而发生的行为。(四)公务卡支持系统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制度、要求建立,用于辅助办理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第二条 甲乙双方声明(一)甲方向乙方申请为其正式员工办理公务卡,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指定公务卡作为持卡人公务活动的结算工具。(二)乙方审核同意后将为甲方正式员工办理免担保的先消费、后还款的公务卡。(三)乙
3、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优惠、便捷的办卡服务和相应的公务卡产品售后服务。第三条 乙方在公务卡项目中向甲方及甲方持卡人提供如下特别优惠服务:(一)免予收取公务卡年费;(二)免费提供公务卡支持系统;(三)免予收取卡内本地本行存款取现手续费;(四)免予收取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五)持卡人定制卡内余额变动提醒服务后,乙方将免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提醒持卡人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六)公务卡享有乙方发行的一般贷记卡所享有的其它优惠服务;(七)其它费用以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自己是依法设立的预算单位,依法有权履行本协议。2、甲方应指定专门的项目负
4、责人负责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协议的各项工作。当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项目正常进行的变更情形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3 -3、甲方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于五日内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销户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有其他原因导致现有工作人员所持公务卡信息变动时,也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4、甲方应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甲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其办卡员工,督促其员工持卡人认真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
5、工商银行的牡丹卡章程、协议等相关规定。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含全部申办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前职务等信息的地方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 (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在纸质版上加盖甲方公章、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甲方应确保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一致,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申办员工填写完整的公务卡申请表、申办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审核上述所有资料的真实性。8、甲方接到乙方协助催收的通知后,应协助乙方进行催收。9、甲方在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10、
6、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11、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系统。12、甲方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13、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2、乙方应有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转和落实
7、。乙方应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销户等方面的便- 4 -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3、为甲方申办员工提供公务卡申请表及辅助业务资料,并有权根据自己对甲方员工资信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发卡。4、若甲方持卡人没有按规定归还欠款,乙方将进行催收。若催收未果,乙方将通知甲方协助催收。乙方有权获知甲方协助追索的情况。5、乙方通过 95588 客户服务电话渠道,提供临时调额等服务。6、乙方具有对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7、甲方存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公务卡支持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8、乙方因以
8、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9、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甲乙双方商定公务卡初始信用额度统一设置为:人民币账户 万元人民币。若国家关于信用额度的政策有调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信用额度。乙方有权视甲方持卡员工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与甲方的协商情况调高或调低甲方持卡员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
9、,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二)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授权支付支票、还款汇总表等凭证从甲方零余额账户中扣除资金,用以归还甲方指定公务卡的公务支出款项。(三)甲方应制定公务卡管理的相关办法,避免与持卡人之间就支出性质发生纠纷,从而影响乙方债权的实现。(四)乙方向甲方提供“公务卡支持系统” ,供甲方指定的财务人员查询本单位持卡人公务支出信息,并进行相应报销处理。甲方承诺并保证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的目的仅限于核对本单位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交易单据信息(指交易日期、金额、卡号或姓名) ,据以生成相应报销还款- 5 -记录,以及进行相应的报销处理操作。甲方不得在规定的财务报销业务以外,主动使用该系统查询
10、任何持卡人的任何信息,更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泄露持卡人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持卡人投诉、索赔等一切损失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指定相对固定的财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 ,并制定与使用系统有关的规章制度,防止违规使用。(五)甲方同意乙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向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提供有关信息。(六)如从其他预算单位调入甲方的员工仍持有原单位公务卡,甲方须在确认该员工确已按有关约定将原单位公务卡销户后,重新按本协议约定协助该员工申办公务卡,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将该员工的新卡卡号等信息及时提交给乙方,由乙方纳入甲方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如甲方新进入员工未持有公务卡,则甲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协助
11、其申办公务卡,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方式,将该员工的卡号等信息及时提交给乙方,由乙方纳入甲方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七)若甲方的公务卡持卡员工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调离甲方、提出辞职、被甲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等情形) ,甲方须最迟于持卡人离职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持卡人后,向乙方书面提出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告知乙方将离职员工的公务卡从本单位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中删除。同时,甲方应监督持卡人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按规定办理销户。若甲方的公务卡持卡员工的公务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卡号等信息)有所变更时,甲方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
12、方变更甲方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卡列表信息。第六条 一般条款(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 6 -任何法律后果。(二)本协议有效期 年。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该方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没有书面提出异议,自动顺延 年。(三)甲乙双方合作中的其他事宜,依照财政部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本协议的订立、效力、
13、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四)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根据财政部门管理办法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甲方: 有权签字人:盖章:年 月 日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有权签字人:盖章:年 月 日- 7 -附件:地方预算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名单汇总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兹证明以下人员为我单位正式员工,其基本情况如下:序 号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部门 当前职务(职级) 备注以上人员为我单位正式员工,员工身份真实有效,且经我单位批准可办理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请予以协助办理公务卡。我单位对本表所载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公章):日期:备注:正式员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