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甘肃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有效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 办法(安监总局 90 号令,以下简称 90 号令)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跨省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省安监局进行监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的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统称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 时 ”,以下简 称职防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
3、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按照与安全设施“三同 时” 同层级监 管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 时” 实行分级监管。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安监总局 36 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 45 号令)及我省现行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分级监管规定,将建设单位开展职防设施“三同 时” 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同级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处(科、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有关业务处(科、室)开展一体化联合检查。同时,各级安监
4、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室)在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职防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 时” 的监 管:(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州的其他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需经安监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下同)。各市州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科室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 三同 时” 的监管:3、1、市州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2、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其他类建设项目;、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所辖县(市、区)的其他类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股室负责以
5、下建设项目职防设施“ 三同时 ”的监管:、1、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2、本行政区域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类建设项目。第六条 省、市州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管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 具体监督检查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委托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监管的安监部门不得再进行委托。委托机关委托监管时,必须向被委托机关发正式函,说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明确委托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随附相关文档资料。第七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
6、别,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确因其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4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对确定调低风险分类类别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备查的相关工作报告和提交监管部门的验收方案中,对调低类别的原因及依据,作充分论述。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分级监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据掌握的建设项目信息,实行分类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双
7、随机 ”方式 实施抽查。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在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建立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职健专家库),根据需要邀请职健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防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检查工作。职健专家库名单应在政务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职健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工作提出技术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职健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该建设项目职防设施“ 三同 时 ”的评审及 验收等相应工作,或者与 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
8、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邀请参加该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5当依照 90 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 37 号,以下简称总局 37 号通知)明确的工作流程图和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上述流程应严格依次进行,评审(验收)后,按照评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并经评审(验收)组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最终的预评价报告、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对最终的控制效
9、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各阶段工作应当按照总局 37 号通知格式,形成工作过程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渠道,向负责监管该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提交。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当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方案应在验收开始前 20 日,通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交渠道,向负责监管该建设项目的安监部门提交。第十二
10、条 建设单位单独组织评审(验收)工作时,应当邀请以下三类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 3 名以上(含 3 名,总人数6为单数)组成评审(验收)组:各级安监部门职健专家库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评审(验收)组确定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验收)组其他人员对各自提出的技术意见负责。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人员,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属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
11、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的建设项目,可组织本单位或邀请外单位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人员应当全部为外单位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且其中应当至少有 1 名市级以上(含市级)职健专家库专家。第十三条 建设单 位组织职防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 一并 评审( 验收)时,评审(验 收)组成员中承担职防设施“ 三同 时” 评审( 验收)工作的职业健康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人员条件须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其中 1人作为合并评审(验收)组的副组长,全面负责职防设施“三同时” 有关 评审 或验收工作。第十
12、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指定的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主持人应当确保7评审(验收)组严格按照相关评审要点或验收要点(由省安监局负责制订、发布)和规定程序,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关表格均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评审(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的,应重新 组织进行相关评价或设计,落实整改要求后,由原评审(验收)组人员按评审要点或验收要点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评审(验收)结果为“整改后通过” 的,整改完成后 应由原评审(验收)组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仍不通过的,继续安排整改。第十五条 在评审(验收)过程及相关整改结果确认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评审(验收)组人员。确需更
13、换的,属于在初次评审(验收)过程中,或评审(验收)结果为“整改后通过” 进 行确 认等两种情况 时,如替换人 员数量达到或超过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必须重新组织全面评审(验收);因评审(验收)结果为“ 不通过”原因重新组织全面 评审(验收)时,如替换人员数量达到或超过原有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评审(验收)组人员数量必须再新增加 2 名。第十六条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总局37 号通知要求及公示信息表式样,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按阶段公布职防设施“三同时 ”工作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监部门查询。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
14、成后,分别于 20 个工作日内在醒目位置开始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经网站公告的,应尽可能长期保存),并保8存公告内容的影像资料备查。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运用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进行职业健康及职防设施“三同 时” 信息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第三章 监管程序及有关要求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建设项目信息:(一)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二)本部门有关业务处室掌握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三)相关举报信息;(四)上级或下级安监部门通报的有关建
15、设项目信息;(五)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工信、招商等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交流机制,了解的有关建设项目信息;(六)通过建设单位公告栏或网站了解到的有关建设项目职防设施“ 三同时” 公告信息;(七)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到的各级政府层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信息。鉴于主动获取公告信息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了解的信息量巨大且甄别筛选困难,获取监管信息渠道以前五种渠道为主,同时积极通过后两种渠道完善、补充监管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应将掌握的建设项目信息,指定专人汇总、9综合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信息库,并做好动态更新维护。、 19 、 建设单位应通过甘肃省安全生产综
16、合信息平台企业端,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信息平台因系统维护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运行时,通过应急提交渠道提交。各级安监部门应确定并在政务网站公告至少一个应急提交渠道及联系电话,供建设单位提交时使用。、 20 、 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方案或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应为加盖公章原件的扫描件电子版,提交后应通过有关联系电话确认是否提交成功。安监部门收到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提交渠道向建设单位发送电子回执或书面回执扫描件电子版。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掌握的各类建设项目信息,应首先核实确定是否属于本级监管范围,及时明
17、确处理意见。对属于本级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级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应在获得信息5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渠道,向应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上级或下级监管部门进行通报,通报后应及时通过电话进行送达确认。通报信息时应当将本级获得的相关文档、资料一并移交。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方案或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后,负责监管的安监部门应按照分类监督检查的原则,做好对建设项目验收活动的事中监督和验收结果的事后核查。对验收10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时,除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出现明显违反有关程序规定的行为外,不得以监督为名,介入或干扰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对被举报存在违反职防设施“
18、三同时” 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建设项目(包括已建成项目),无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何种类别,负责监管的安监部门均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以专项检查、一体化检查或其他检查方式,对建设单位开展职防设施“ 三同时”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依照 90 号令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检查内容要求,做好项目当前所处阶段工作情况的事中监督和已完成的前置阶段工作情况的事后核查。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应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包括相关影像资料),依法开具相应执法文书;对限期整改的,按期组织复查验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90 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 单” 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人员职业健康监管及建设项目职防设施“三同时” 知识 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监管需要。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 未全面落实职防设施“三同时”各阶段工作的建设单位或已建成项目,监管人员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督促进行相应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