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阜阳市项目容缺预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创新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打造一流审批服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项目容缺预审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容缺预审是指对适用范围内,已确定实施、基本条件具备但部分申报材料暂缺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预受理申报材料,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提前服务,模拟正式审批过程,出具与正式审批要素相对应相衔接的预审意见,项目单位(实施主体)根据项目预审意见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待项目用地完成征收、出让手续并达到法定条件后,项目单位(实施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将项目预审意见转化为正式文件的审批方式。第三条 实施范围为
2、列入容缺预审的阜城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阜城各开发区(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及阜城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为项目立项(备案)至施工许可证核发阶段。第四条 容缺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先期承诺、便于规范原则。工业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及政府投资项目主管单位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基础上,经市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进入容缺预审程序,项目单位按容缺预审出具的预审意见要求开展相关前期工作。2(二)提前介入、高效运行原则。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对进入容缺预审的项目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并联预审、协同会办。(三)内部运作、依法合规原则。容缺预审作为项目审批内部运作方式的创新,
3、容缺预审过程中出具的预审意见不具有行政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只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待法定要件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第五条 容缺预审基本流程:(一)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工业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向市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相关书面承诺;政府投资项目由主管单位向市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相关书面承诺。(二)容缺受理。市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指导项目单位(实施主体)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并向各审批部门出具容缺预审通知单。项目单位(实施主体)应根据各审批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准备项目审批申请资料。(三)容缺预审。1各审批部门按审批职责的要
4、求进行项目的容缺预审(正式审批需经公示或听证程序的,以模拟公示和模拟听证的方式进行),并出具相关的项目预审意见。2在容缺预审阶段,申请人暂不缴纳各项规费,待各审批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时再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规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规3定时限内核算规费,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集中收取。3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有效期至领取土地使用证后 3 个月内,预审意见为内部资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四)正式审批。1土地完成征收、出让后,项目单位(实施主体)根据正式审批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凭容缺预审意见和完费发票向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城乡规划局、人防办、气象局、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住房城乡
5、建设委等审批部门换取正式审批文件。2各部门按出具的预审意见内容,结合部门审批实际,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并收回预审意见。第六条 加强领导。为确保建设项目容缺预审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研究解决容缺预审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第七条 明确职责。市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
6、负责相关审批窗口单位审批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各审批窗口单位开展容缺预审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通报容缺预审办理情况,4重大事项提请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容缺预审项目的可研性报告、备案、初步设计及概算、节能审查等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出让等相关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项目选址或用地红线、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图审查、建筑防雷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市、区两级环保局依据属地审批权限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等相关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评价及职业病预防等相关工作;市消防支队负责建筑消防设计审
7、核等相关工作;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核等相关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等相关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审查、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设计审核、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许可等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容缺预审过程中不主动、不作为、不担当、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或进行问责,确保容缺预审工作有序高效。工业项目所在开发区(园区)要安排专人为项目容缺预审提供全程代办、帮办、协办等高效服务。项目单位在承诺期限内补齐容缺材料后,方可向审批部门换取正式批准文件、办理意见和相关结论意见,因拒绝承诺或不履行承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关损失由其自负。第八条 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敢于担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格式化的承诺书、容缺预审意见,经容缺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对外公示。第九条 市相关监管部门和项目所在辖区政府要根据各自职5责对容缺预审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加强服务和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审批部门作出的项目预审意见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避免项目处于无序和无法规范状态。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