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 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备注从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般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九)项情形的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十)(十二)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有本条规定的第(六)(八)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
2、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警告, 责令暂停执业 ,吊销执业证书从轻有本条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未 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警告 - 2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
4、注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
5、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从重非医师无固定地点执业的违法所得数额2 万元以上造成严
6、重后果的第三次非医师行医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般违法所得数 额 5000 元以上的,或者第二次非医师行医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2 非医师行 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罚款,吊销执业证书从轻初次非医师行医,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 动改正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 4 万元以下罚款 3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8、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医没收非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 罚款从重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 2次以上处罚擅自执业的人员中有2 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擅自执业时间在12个月以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同时具备两种一般情形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
9、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罚- 4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一般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擅自执业的人员中有2 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擅自执业时间在 3个月以上,12 个月以内导致三级医疗事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
10、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从轻初次违法,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主动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
11、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5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12、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许可证从重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 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处罚5 出卖、 转让、出借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没收非法所得, 罚款,吊从重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
13、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7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
14、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销许可证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则第七十九条处罚- 8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让、出借
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从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较重处 3000 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般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3000 元以下给患者造成伤害较轻处 3000 元以下罚款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
16、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警告, 罚款,吊销许可证从轻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 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 警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处罚- 9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
17、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从重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任用 2 名以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18、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罚款,吊销许可证一般任用 1 名卫生技术人员跨专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具备相关专业的培训证明,或连续违法超过 1个月或不连续违法时间累计任用 1 名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未配备有有带教的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1 名实习人员擅自在
19、医疗机构中任用 1名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医疗机构中任用 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造成患者伤害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超过 3 个月,未造成患者伤害的带教执业医师,或连续违法超过 1 个月或不连续违法时间累计超过3 个月,未造成患者伤害的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造成患者伤害的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造成患者伤害的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从轻卫生技术人员跨专业从事医疗
20、卫生技术工作,属于初犯,不具有相关专业的培训证明,且连续违法不超过 1 个月或不连续违法时间累计不超过 3 个月,未造成患者伤害的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人员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属于初犯,医疗机构配备有带教执业医师,且连续违法不超过 1 个月或不连续违法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未造成患者伤害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属于初犯,医院配备有带教执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 定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种类及幅度 裁量因素 裁量 标准 备注业医师,且连续违法不超过
21、1 个月或不连续违法时间不超过 3个月,未造成患者伤害的8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警告, 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从重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