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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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陵县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要求,需对南陵县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一、征收目的 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二、征收范围 东至环城东路、南至陵阳中路、西至惠民北路、北至环城北路(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三、征收依据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3、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

2、1 号)。四、签约搬迁期限 南陵县一小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2016 年 9 月 1 日至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宣传、发动阶段;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为签约、腾空、拆除阶段。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21、住宅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2、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6 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计划的通知(建保201664 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六、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偿;按本方

3、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征收住宅房屋1、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为准。经征收双方同意,房屋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计算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

4、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3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1)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经抽样预评估价格如下:附 表 1 拟 被 征 收 房 屋 市 场 预 评 估 价 值结 构 层 数 年 代 用 途 单 价 ( 元 / ) 备 注1/1 37551-2/2 3755混 合1-3/3九 十 年 代 住 宅37301/1 37051-2/2 3705混 合1-3/3八 十 年 代 住 宅36801-4/4 3695混 合1-5/5九 十 年 代 住 宅3695砖 木 1/1 八 十 年 代

5、住 宅 3545砖 木 1/1 七 十 年 代 住 宅 3495仓 储 1/1 七 十 年 代 住 宅 520 不 含 地 价(2)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面积部分超过 220.00 元/的,按 220.00 元/结算,低于 220.00 元/的据实结算;超面积部分按附表 2、3 确定的价格结算。本地块住宅房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方式,具体如下:安置房地点:大公馆 10 号楼 2 单元 10 套(现房、高层)和城北二期 8 号楼 1 单元 32 套、2 单元 32 套(期房、高层),共 74套。4户型及面积:大公馆 10 号楼 2 单元 103、203,面积为97.01(

6、2 套);大公馆 10 号楼 2 单元 202、302、402、702,面积为 91.99(4 套)、大公馆 10 号楼 2 单元201、301、401、701,面积为 109.94(4 套)。 城北二期 8 号楼 1 单元 F 户型 1 至 32 层,面积为 127.6(32套);城北二期 8 号楼 2 单元 E1 户型 1 至 32 层,面积为 111.8(32 套)。以上几种户型及面积如有变动最终以产权部门测绘发证为准。交付时间:期房暂定十八个月交付,超过十八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 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同一

7、签约时间内(当天早晨 8时至第 2 天下午 18 时,共 2 天)于第 3 天上午 8 时在征收办公现场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而后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定安置房房号的办法实施,选完为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预评估价格:附 表 2 安 置 房 市 场 预 评 估 价 值 ( 大 公 馆 )项 目 层 数 用 途 单 价 ( 元 / ) 备 注大 公 馆 地 块 一 层 住 宅 353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二 层 住 宅 356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三 层 住 宅 359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四 层 住 宅 362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五 层

8、住 宅 365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六 层 住 宅 368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七 层 住 宅 3710 安 置 房5大 公 馆 地 块 八 层 住 宅 374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九 层 住 宅 377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层 住 宅 380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一 层 住 宅 383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二 层 住 宅 386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三 层 住 宅 389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四 层 住 宅 392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五 层 住 宅 3950

9、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六 层 住 宅 3980 安 置 房大 公 馆 地 块 十 七 层 住 宅 3550 安 置 房附 表 3 安 置 房 市 场 预 评 估 价 值 ( 城 北 二 期 )项 目 房 屋 性 质 房 屋 结 构 房 屋 楼 层 单 价 ( 元 / ) 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30 363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30 364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3/30 365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4/30 366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5/30 367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6/30 3680城 北 二 期

10、住 宅 钢 混 7/30 369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8/30 370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9/30 371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0/30 372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1/30 374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2/30 376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3/30 378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4/30 380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5/30 382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6/30 384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7/30 386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8/30 388

11、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19/30 390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0/30 392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1/30 3945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2/30 397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3/30 3995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4/30 402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5/30 4045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6/30 40706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7/30 4095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8/30 412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29/30 4145城 北 二 期 住 宅

12、钢 混 30/30 4170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31/30 4195城 北 二 期 住 宅 钢 混 32/30 37502、临时安置费(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 9.00 元/一次性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费;(2)、产权调换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 9.00 元/一次性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a、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18 个月以内(含 18 个月)的,按每月 9.00 元/支付临时安置费;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18 个月以外 24 个月以内(含 24 个月)的,第 1 月至第 18 月按每月 9.00 元/支付临时安置费

13、;18 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 9.00 元/增加 50%支付临时安置费;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24 个月以外的,第 1 月至第 18 月按每月 9.00 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第 19 月至第 24 月按每月 9.00 元/增加 50%支付临时安置费;24 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 9.00 元/增加 100%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另按每月 9.00 元/支付 4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7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 45的被征收人,按 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3、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 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

14、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2)产权调换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4、补助和奖励(1)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 15%;公房征收不设定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及超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2)奖励被征收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

15、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81、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内达成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 200.00 元,宣传发动期结束之前签订协议的按此标准予以奖励;2、2016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达成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 150.00 元;3、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达成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 100.00 元;4、超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商业用房由征收双方

16、协商解决,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1、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按分户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2、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 5(元/月)确定。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 10(元/月)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3 搬迁费9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 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17、一次搬迁费。4、补助和奖励(1)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的价植(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 10%;公房征收不设定补助。超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签约搬迁且按司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2)奖励被征收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准为:1、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商业用房达成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 200.00 元,宣

18、传发动期结束之前签订协议的按此标准予以奖励;2、2016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商业用房达成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 150.00 元;3、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商业用房达成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奖励商业用房 100.00 元;4、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超过 100.00 元/。105、超过 2016 年 12 月 31 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七、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按照南陵县县城

19、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 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八、无证房屋征收补偿无证房屋征收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无证住宅房处置意见(试行)办理(建2011161 号文) 。九、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与补偿(一)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确认补偿。(二)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 1990 年 4 月 1 日后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确认后可在原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 2 年以上、5 年以上、8 年以上、11 年以上、14年以上、17 年以上、20 年以上七档,分别增加20%、30%、40%、50%、60%、70%、80%的补偿。(三) 、改变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以现场鉴定的实际改变用途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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