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中心电视广告代理经营合同书甲方:中原油田广播电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广播电视中心本着面向市场,引进现代广告经营管理理念,做好做稳广告业务,更好地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宗旨,对中心的广告业务实行代理经营。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特聘乙方为甲方的广告业务代理经营方。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一、 代理期限及相关约定:代理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此期间乙方向甲方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 二、 代理范围:负责代理中心PYTV-3科教频道、多彩中原频道的广告业务,乙方在遵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在上述二个频道的广告时段自主招商发布音视频广告。同时,乙方可用甲方广告部相关资质证件申请微信公众平台,并可在代理期间合法经营管理该微信公众平台。三、 代理金额: 乙方在代理期间,须向甲方交纳广告代理经营款项共计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