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018-2020 年)(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批准2017 年 10 月0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2、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制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1目 录一、说明3二、调查表式4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表 5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汇总表 6自治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情况统计表 7自治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情况统计汇总表 8三、主要指标解释9四、行业详细目录14五、专业详细目录23六、职业(工种)详细目录47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一、 说 明(1)为全面了解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情况,统一编制全区紧缺人才目录并对外发布,以吸引和促进区内外各类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不断满足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及重点产业、行业
3、、领域、项目、学科等建设对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2)本制度使用系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急需紧缺人力资源就业岗位信息调查统计系统,系统地址:http:/222.82.215.212:19920/login.jsp 系统登录帐号由上级部门分配,操作手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急需紧缺人力资源就业岗位信息调查统计系统操作手册)。(3)本制度调查统计范围主要是有人才招聘招录和人才引进等需求的自治区各级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自治区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四)本制度调查的重点和领
4、域主要是各单位工作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石油天然气工业,煤炭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牧产品加工业,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要科研平台;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优强企业和成长性企业;政法、宣传、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交通、水利、金融和现代农牧业等领域;其它重点产业或特殊领域。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3(五)自治区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疆
5、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报送。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报送。(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范围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审核汇总报送。(七)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预期)调查统计表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预期)调查统计汇总表指标统计时期为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自治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到岗)情况统计表自治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到岗)情况统计汇总表指标统计时期为 2017 年
6、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4二、调 查 表 式1.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预期)调查统计表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52.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需求(预期)调查统计汇总表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63.自治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到岗)情况统计表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74.自治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到岗)情况统计汇总表新疆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调查统计报表制度8三、主要指标解释1.填报单位:指被调查单位或汇总单位名称。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所有单位信息审核汇总,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
7、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及所辖县市区所有单位信息审核汇总,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信息审核汇总,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行业类别:指被调查单位按国民经济行业标准的分类(GB/T4754-2017 )20 个重点行业。(1)农、林、牧、渔业:指 农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2)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
8、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3)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指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6)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 ,邮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