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2014- - 发布 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2 -目 录前言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6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96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法 127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168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189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2110 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2711 环境监理月度工作报告.2912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2913 环境监理资料管理.31附表- 3 -前 言2012年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5 号) ,确定河北省为第二批建设项目
2、环境监理试点省份。自 2012年 10月以来我省的环境监理工作已逐步展开,经过不断的实践积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已经成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逐步实现了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理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使我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境保护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鉴
3、于目前国家及我省均未颁布环境监理工作的相关技术规范,为了适应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本技术规范(试行版),以实现我省开展环境监理从设计阶段开始到试生产环保竣工验收为止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科学化监理。本规范共分 13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法;环境监理方案;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月度工作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等内容。本规范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河北省环境开发服务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 4 -1 总 则1.1 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境保
4、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进行。1.2 环境监理应遵循早期介入、全过程监理的原则,在监理过程中,环境监理单位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服务的原则。1.3 环境监理作为一种第三方咨询服务活动,其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1.4 依据环境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 号)文件,具体实施环境监理的项目类型包括:(1)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
5、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1.5 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监理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1.6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5 -2 术 语2.1 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
6、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2.2 环境监理单位指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依法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2.3 环境监理项目部指针对每个建设项目成立的、全面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部门。2.4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2.5 总监代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设项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是由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
7、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环境监理工程师。2.6 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2.7 环境监理员环境监理员指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6 -2.8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理,包括环境质量达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确保环评及其批复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2.9 环保设施监理指对项目设计中拟采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按照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情况开展环境监理;监督检查所使用的与环保工程相关的材料、以及施工布置、施工时序的合理性;跟踪监督环保工程投资落实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2.10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指对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减缓、恢复、补偿和重建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环境监理。2.11 环境管理监理对环保报批手续履行、环境管理制度制订与落实、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环境监测监控计划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订与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理。- 7 -3 基本规定3.1环境监理时段分为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阶段。设计阶段
9、:重点核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等。施工阶段:督促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试运行阶段:环境管理制度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和演练的落实情况,核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和环保制度监理与实施情况。3.2 环境监理范围包括项目的建设区域及受施工影响的区域。3.3 环境监理工作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1)相关的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建设项目的环评及其批复文件;(3)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双
10、方签订的环境监理合同;(4)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3.4环境监理人员工作守则:(1)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2) 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3)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4)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5)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品。(6)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7)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8) 严格监理,平等待人。- 8 -3.5 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除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外,应高度关注以下内容:(1)建设
11、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选址或选线、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设施等是否发生重大变更;(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等;(4) 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等;(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等;(6) 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8) “以新带老” 、淘汰落后产能等环保措施和要求。3.6 环境监理文件
12、报送制度环境监理单位按优化后的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报告按时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开工前,形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形成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形成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及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开发服务中心即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各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同时报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机构。3.7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通知:(1)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2)出现环境隐患,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
13、3.8 工程暂停期间,环境监理人员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环境影响情况,当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单位提出复工申请,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复工检查并签署复工报审表。3.9 环境监理人员应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环境监理阶段报告,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9 -4 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4.1 环境监理机构4.1.1 环境监理项目部组建环境监理合同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组建环境监理项目部,并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监理项目部在完成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方可撤销。4.1.2 环境监理项
14、目部组织环境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度等因素确定,其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矩阵式、直线式、职能式等。环境监理人员的数量和配备标准可随工程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从而满足不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4.1.3 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构成环境监理项目部一般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项目总监代表。更换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调整环境监理工程师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4.2 监理人员的职责4.2.1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1) 确定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2)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工作;(3)核查环保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