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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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 -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表表 号: 表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文 号: 国统字( 2018)30 号 年 1 季 有效期至: 9 年 月一、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样本单位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单位负责人: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区划代码:-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行业代码(大类 GB/T4754-2011):行业代码(大类 GB/T4754-2017):开业时间 年 月营业状态:1营业 2停业(歇业)3筹建 4 当年关闭5当年破产 6搬迁 7被兼并 8其他企业及

2、个体经营户设立情况:1.个体经营户转为企业(仅企业可选) 2.企业转为个体经营户(仅个体经营户可选)3.无证照单位新注册 4.其他新注册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创业情况(仅首次调查时填报):1.首次创业(大学生创业)2.首次创业(非大学生创业)3.二次或多次创业二、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指标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季甲 乙 丙 1资产总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千元千元人010203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问卷问题 代码 备选项目 填写序号本季度的经营情况 21 1.很好 2.比较好 3.一般 4.比较差 5.很差 获得融资情况(若本项选 1 或 2,请跳过问题 22 其余部分):1.没有融资需求2

3、.有融资需求,但未获得融资3.有融资需求,仅获得少部分所需融资4.有融资需求,并获得大部分所需融资5.有融资需求,并获得全部所需融资融资利息及费用率(可多选,最多选 2 项):1.从银行贷款,年利息及费用率为_%2.从民间借款,月利息率为_%本季度融资情况 22融资主要来源:1.从银行贷款 2.向个人借款 3.向其他企业借款 4.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 5.其他(请注明) - 1 -招工情况:1.没有招工需求2.有招工需求,但没能招到员工3.有招工需求,仅招到少部分所需员工4.有招工需求,并招到大部分所需员工5.有招工需求,并招到全部所需员工本季度用工情况 23用工成本情况:人均

4、月薪酬为 元 -本季度交纳税费情况 24 交纳各种税金为 千元,交纳各种费用为 千元 -截止本季度末实缴资本金情况(仅企业填报) 25 已缴纳资本金为 千元 -本季度市场需求情况 26 1.比上季度好 2.与上季度基本相同 3.比上季度差 4.本季度开始经营 本季度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可多选,最多选 3 项) 271.没有享受 2.享受税费减免 3.享受政府资金支持 4.享受贷款优惠5.其他(请注明) 截止本季度末许可办理情况 281.已完成全部许可办理 2.完成部分许可办理 3.未开始办理许可4.不需办理许可 最关注的政策措施(可多选,最多选 3 项) 291.减少审批和资质资格认证2.加大财

5、政金融支持3.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4.加大对新设立单位经营场所的支持5.其他(请注明)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抽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样本。2.报送时间:季后 10 日前。3.本表中银行贷款年利息及费用率、民间借款月利息率、交纳各种税金、交纳各种费用保留 2 位小数,其他价值量指标保留整数;样本单位代码、区划代码、行业代码(大类)和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设立情况,由统计机构填写。- 2 -三、指 标 解 释(一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基 本 情 况样 本 单 位 代 码 企 业 使 用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6、 ,个 体 经 营 户 使 用 按照 规 则 生 成 的 代 码 。个 体 经 营 户 的 样 本 单 位 代 码 生 成 规 则 :前 4位 为 4位 地 区 代 码(省 市 代 码 ),中 间 4位 为 样 本 个 体 经 营 户 顺 序 码 ,最 后 一 位 为 随 机 生成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是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全 国 组 织机 构 代 码 编 制 规 则 (GB11714-1997),由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主 管部 门 给 每 个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等 单 位

7、颁 发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唯 一 的 、始 终 不 变 的 法 定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码 共 9位 ,由 8位 无 属 性 的 数 字 和 1位 校 验 码 组 成 。1.法 定 代 码 填 写 规 定已 经 领 取 了 法 定 代 码 的 法 人 单 位 必 须 使 用 法 定 代 码 ,不 得 使用 临 时 代 码 。在 填 写 时 ,要 按 照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上 的 代 码 填 写 (也 可 参 照 税 务 部 门 颁 发 的税 务 登 记 证 书 上 的 税 务 登 记 号 的 后 9位 填

8、 写 )。2.临 时 代 码 使 用 规 定尚 未 领 到 法 定 代 码 或 不 属 于 法 定 代 码 赋 码 范 围 的 单 位 ,一 律由 各 级 统 计 局 从 临 时 码 段 中 赋 予 代 码 。单 位 详 细 名 称 指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正 式 使 用 的 单 位 全 称 。所- 3 -有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均 填 写 本 项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的 详 细 名 称 按 工 商 部 门 登 记 的 名 称 填 写 。填 写 时 要 求 使 用 规 范 化 汉 字 ,并 与 单 位 公 章 所 使 用 的 名 称 完 全 一致 。凡 经 登

9、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或 批 准 ,具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名 称 的单 位 ,要 求 填 写 一 个 单 位 名 称 ,同 时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余 的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负 责 人 指 依 照 法 律 或 者 法 人 组 织 章 程 规 定 ,代 表 法 人行 使 职 权 的 负 责 人 。企 业 又 称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所 有 企 业 和 个 体经 营 户 均 按 营 业 执 照 填 写 本 项 。单 位 所 在 地 单 位 实 际 所 在 地 的 详 细 地 址 。要 求 写 明 单 位 所在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地

10、(区 、市 、州 、盟 )、县 (区 、市 、旗 )、乡(镇 )以 及 具 体 街 (村 )的 名 称 和 详 细 的 门 牌 号 码 ,不 能 填 写 通 讯 号码 或 通 讯 信 箱 号 码 。所 有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均 填 写 本 项 。区 划 代 码 指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的 区 划 代 码 。按 统 计 设 计 管 理 部门 最 新 更 新 的 统 计 用 区 划 代 码 填 写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统 一 填 写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免 填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具 体 填 写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的 主 要 业 务

11、 活动 (或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所 有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均 填 写 本 项 。行 业 代 码 ( 大 类 GB/T4754 2011)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根据 各 单 位 填 写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或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对 照 国 民 经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 2011)填 写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免 填 。行 业 代 码 ( 大 类 GB/T4754 2017) 由 所 在 地 统 计 机 构 根据 各 单 位 填 写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 (或 主 要 产 品 名 称 ),对 照 国 民 经-

12、 4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 2011)填 写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免 填 。开 业 时 间 指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开 业 的 具 体 年 月 。所 有 企 业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均 填 写 本 项 。1.改 制 企 业 、个 体 经 营 户 重 新 注 册 为 企 业 、企 业 重 新 注 册 为个 体 经 营 户 的 ,按 原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开 业 时 间 填 写 。2.分 立 、合 并 分 二 种 情 况 :一 种 是 因 合 并 或 分 立 而 新 设 的 企 业和 个 体 经 营 户 ,按 新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13、 营 户 开 业 时 间 填 写 ;另 一 种 是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继 续 存 在 的 ,按 原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开 业 时 间 填 写 。3.与 外 方 或 港 、澳 、台 合 资 的 企 业 ,按 新 合 资 企 业 开 业 时 间 填写 。营 业 状 态 指 企 业 或 个 体 经 营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状 态 。所 有 企 业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均 填 写 本 项 。1.营 业 :指 已 经 开 始 正 式 生 产 经 营 的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包 括部 分 新 投 入 运 营 的 新 建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临 时 性 停

14、 产 和 季 节 性停 产 的 企 业 视 为 营 业 。2.停 业 (歇 业 ):指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已 经 处 于 长 期 停 产 ,待 条 件 改变 后 可 能 恢 复 经 营 的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3.筹 建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在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后 ,未 正 式 生 产 经营 的 阶 段 。有 些 行 业 的 企 业 ,由 于 行 业 管 理 或 其 他 政 策 性 管 理 的需 要 必 须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的 试 营 业 才 能 正 式 开 业 ,这 些 处 于 试 营 业状 态 的 单 位 也 属 于 筹 建 。- 5 -4

15、.当 年 关 闭 :因 某 种 原 因 终 止 经 营 或 在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部 门 注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包 括 关 闭 、注 销 、吊 销 的 企 业 ,但 不 包 括 破 产企 业 。5.当 年 破 产 :指 依 照 破 产 法 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宣 布 破 产 的 企业 。6.搬 迁 :指 因 为 某 种 需 要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的 经 营 地 址 发 生改 变 ,从 原 址 迁 移 到 其 他 地 方 。7.被 兼 并 :指 通 过 产 权 的 有 偿 转 让 ,并 入 其 他 企 业 或 企 业 集 团中 ,从 而 失 去 法

16、人 资 格 或 改 变 法 人 实 体 。8.其 他 :除 以 上 7种 情 况 之 外 的 营 业 状 态 。企 业 及 个 体 经 营 户 设 立 情 况 企 业 及 个 体 经 营 户 进 行 工 商登 记 注 册 的 原 因 或 类 型 等 基 本 情 况 。由 统 计 机 构 在 初 次 调 查 时 填写 ,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免 填 。在 调 查 期 内 ,个 体 经 营 户 转 为 企 业或 企 业 转 为 个 体 经 营 户 ,统 计 机 构 需 要 重 新 填 写 。1.个 体 经 营 户 转 为 企 业 :已 经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的 个 体 经 营 户

17、 重新 注 册 为 法 人 企 业 。 2.企 业 转 为 个 体 经 营 户 :已 经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的 法 人 单 位 重 新注 册 为 个 体 经 营 户 。3.无 证 照 单 位 新 注 册 :无 证 照 但 已 经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的 法 人 企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4.其 他 新 注 册 企 业 及 个 体 经 营 户 :除 以 上 种 情 况 之 外 的 情 况 。- 6 -(二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经 济 指 标资 产 总 计 指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的

18、 、由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预 期 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的 资 源 。资 产 一 般 按 流 动 性 (资 产 的 变 现 或 耗 用 时 间 长 短 )分 为 流动 资 产 和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中 流 动 资 产 可 分 为 货 币 资 金 、交 易 性 金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款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等 ;非流 动 资 产 可 分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及 其 他 非 流动 资 产 等 。根 据 会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19、 总 计 ”项 目 的 期 末 余 额数 填 报 。营 业 收 入 指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经 营 主 要 业 务 和 其 他 业 务所 确 认 的 收 入 总 额 。营 业 收 入 合 计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业 务 收 入 ”。根 据 会 计 “利 润 表 ”中 “营 业 收 入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报 。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指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日 24时 在 本 企 业 和个 体 经 营 户 中 工 作 ,并 取 得 工 资 或 其 他 形 式 劳 动 报 酬 的 人 员 数 。该 指 标 为 时 点 指 标

20、 ,不 包 括 最 后 一 日 当 天 及 以 前 已 经 与 单 位 解 除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人 员 ,是 在 岗 职 工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员 之 和 。从 业 人 员 不 包 括 :(1)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并 定 期 领 取 生 活 费 的 人 员 ;(2)利 用 课 余 时 间 打 工 的 学 生 及 在 本 单 位 实 习 的 各 类 在 校 学生 ;(3)本 单 位 因 劳 务 外 包 而 使 用 的 人 员 ,如 :建 筑 业 整 建 制 使 用- 7 -的 人 员 。(三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21、问 卷银 行 贷 款 利 息 及 费 用 率 指 本 季 度 ,企 业 向 银 行 、信 用 社 等金 融 机 构 支 付 的 年 平 均 利 息 及 费 用 占 贷 款 总 额 的 比 率 ,包 括 新 获得 和 正 在 偿 还 的 银 行 贷 款 。民 间 借 款 利 息 率 指 本 季 度 ,企 业 为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的 民 间 借款 (非 银 行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所 支 付 的 月 平 均 利 息 占 借 款 总 额 的比 率 ,包 括 新 获 得 和 正 在 偿 还 的 民 间 借 款 。人 均 月 薪 酬 指 本 季 度 ,每 位 企 业 职 工 每 月

22、平 均 获 得 的 各 种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收 入 。包 括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和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经 费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获 得 的 补 偿 等 。交 纳 各 种 税 金 指 本 季 度 ,企 业 交 纳 的 各 种 税 金 总 和 。包 括产 品 销 售 税 金 及 附 加 (城 市 维

23、护 建 设 税 、消 费 税 、资 源 税 、营 业 税和 教 育 费 附 加 )、增 值 税 、所 得 税 、以 及 房 产 税 、印 花 税 、车 船 使 用税 和 土 地 使 用 税 等 。交 纳 各 种 费 用 指 本 季 度 ,企 业 交 纳 政 府 的 各 种 费 用 总 和 ,包 括 绿 化 费 、排 污 费 、残 疾 人 基 金 、技 术 服 务 费 、管 理 费 、工 会 经费 等 。实 缴 资 本 金 指 截 至 本 季 度 末 ,企 业 实 际 收 到 的 股 东 出 资 总额 ,根 据 会 计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实 收 资 本 ”的 期 末 余 额 填 报

24、。本 项- 8 -仅 企 业 填 报 ,个 体 经 营 户 免 填 。许 可 办 理 指 截 至 本 季 度 末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为 开 展 生 产经 营 活 动 所 需 行 政 许 可 的 办 理 情 况 。按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律 ,需 行 政许 可 的 事 项 主 要 有 :直 接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经 济 宏 观 调 控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直 接 关 系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等 特 定 活 动 ,需 要 按 照 法 定 条 件 予 以 批 准 的 事 项 ;有 限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

25、公共 资 源 配 置 以 及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 特 定 行 业 的 市 场 准 入 等 ,需要 赋 予 特 定 权 利 的 事 项 ;提 供 公 众 服 务 并 且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利 益 的职 业 、行 业 ,需 要 确 定 具 备 特 殊 信 誉 、特 殊 条 件 或 者 特 殊 技 能 等 资格 、资 质 的 事 项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 、人 身 健 康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重 要 设 备 、设 施 、产 品 、物 品 ,需 要 按 照 技 术 标 准 、技 术 规 范 ,通 过检 验 、检 测 、检 疫 等 方 式 进 行 审 定 的 事 项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设立 等 ,需 要 确 定 主 体 资 格 的 事 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设 定 行政 许 可 的 其 他 事 项 。企 业 和 个 体 经 营 户 需 要 办 理 的 许 可 类 型 主 要有 :建 筑 安 装 资 质 、食 品 生 产 、食 品 流 通 、安 全 生 产 、污 染 物 排 放 、餐 饮 服 务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公 共 卫 生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许 可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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