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文 件桂政办发20166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 2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 年 6 月 3 日 3 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 十三五
2、” 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 201515 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非常的理念、非常的速度、特别的手段推进我区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确保到 2020 年全区实现脱贫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区扶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农村贫困人口由 2010 年的 1012 万人减少到 2015 年的 452 万人。但由于受历史、自然、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当前,扶贫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尚未脱贫的地区基本属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3、生存条件异常恶劣、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区域,扶贫开发任务艰巨繁重,必须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才能根本改善贫困群众生存和发展环境;必须通过实施屯级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彻底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必须通过扶 4 持特色产业发展,才能不断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真正解决制约我区当前扶贫工作的瓶颈问题。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贫困地区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积极拓宽思路,用好用活相关政策,以超常规的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程,为“十三五” 时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二、建设要求(一)屯级道路项目。包括屯级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
4、、涵、护坡等配套设施,重点修建 20 户以上自然村屯之间联网路或断头路。1.技术标准。(1)屯级砂石路。路基宽度 4.5 米,路面宽度 3.5 米,铺设砂石厚度不小于 15 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少于 15 米;最大纵坡 10%以下;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2)屯级硬化路。路基宽度 4.5 米,硬化路面宽度 3.5 米、厚度18 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少于 15 米;最大纵坡 10%以下,两边培路肩宽各 0.5 米;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3)产业基地道路。用于机动车运输的产
5、业基地道路参照屯级砂石路建设技术标准执行。2.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结合脱贫攻坚中屯级道路项目建设 5 任务和实际自行确定,报自治区、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在切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屯级道路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资金切块下达,县级结合实际安排使用。3.操作流程。建立项目库编制年度(批次)计划县(市、区)政府或有审批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财政评审招投标(发包)公告中标单位及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协议)及告知项目所在地乡镇落实监理现场管理(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受理、现场决策)验收(工程质量、工程量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审计)结算归档。4.管理要求。屯级道路建设要符合年度精
6、准扶贫目标及脱贫计划。鼓励项目县采取村民自建、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方式实施项目,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投工投劳,群众投工投劳不计入项目总投资。从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完成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对应开展实施进度月报制度和年终总结报告制度。(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以贫困村、贫困人口为重点,采取新建、配套、改造、升级、联网等方式,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解决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1技术标准。(1)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 类或地下水质量标 准(GB/T1484893)类 6 要求。(2)供水水质。根据需要配
7、备完善和规范使用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使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对于农村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及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 4 中的放 宽限值。(3)供水量。改造和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量参照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SL6872014)等确定,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以居民生活用水为主,统筹考虑饲养畜禽和二三产业等用水。(4)用水方便程度。改造和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至少供水到村头集中供水点(确保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大体上相当于水平距离不
8、超过 800 米,或垂直高差不超过 80 米),尽量做到供水到户。(5)供 水 保 证 率 。改 造 和 新 建 的 设 计 供 水 规 模 日 供 水 能 力 2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一般不低于 95%,其他小型供水工程或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 90%。(6)改造和新建的供水工程各种构筑物和输配水管网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2补助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补助标准以地方配套资金为主,中央适当补助,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在地方年度计划 7 中落实。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
9、组织受益群众筹资筹劳进行建设。3操作流程。编 制 县 级 “十 三 五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巩 固 提 升 规 划按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审批市、县级逐级申报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自治区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财政评审项目招标投标及采购工作组织项目施工项目完工验收结算归档。4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实行县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县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在用地、用电、水质检测监测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创造条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及卫生学评价等工作经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顺利
10、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强化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中央、自治区预算内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创新工程投融资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保障机制,健全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多渠道落实运行管护经费,强化水费收缴,规范水费计量,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管护资金的管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工程长期良性运行。推进用水户参与,积极推进群众“ 参与式” 工程建设;接受社会 监督,建立健全农 8 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
11、工程运行维护督查考核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确保工程运行维护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技术推广,做好宣传培训。(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移民安置住房以及水、电、路等配套基础建设和教育、医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技术标准。(1)住房建设严格执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25 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的标准。住房建设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 1400 元以内(扣除土地价格和各项税费后的建安成本控制价),个别特殊的最高不能超过每平方米 1600 元。(2)安置区配套建设相应的水、电、路、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及商铺、停车场、菜市场等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等设施,做到安
12、置点通硬化道路、统一配套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户户通自来水、通电、通互联网、通电视等。(3)安置区配套建设一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一站式后续服务平台。2补助标准。自治区按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 万人、人均搬迁成本不超过 6 万元筹措约 600 亿元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移民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具体资金构成在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明确。3操作流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 9 三五”规划 组织市、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申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计划草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县(市、区)上报年度计划,编制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
13、施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本级实施计划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自治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4管理要求。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计划项目月报制度、年报制度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年终总结制度。各级发展改革、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工程检查要对照项目规划书逐项比对;资金检查要看专项资金、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 时到 位 、需 发 放 到 搬 迁 户 的 补 助 资 金 是 否 按
14、时 发 放 、移 民 搬 迁 工 程 各项 资 金 是 否 存 在 挤 占 挪 用 等 问 题 。项 目 完 工 后 ,由 项 目 县 发 展 改 革 、扶 贫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县 级 移 民 搬 迁 专 责 小 组 、乡 镇 、村 组 一 起对 移 民 搬 迁 项 目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并 出 具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四)扶贫产业开发项目。主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扶持,包括种养类和非种养项目两类。1技术标准。 10 (1)种养类项目。项目实施一年后,中、长期项
15、目成活率达 85%以上;短期项目达到设计增收目标;低产改造项目实施后的产量增长达到设计增产目标。(2)非 种 养 项 目 。项 目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设 计 实 施 ,达 到 设 计 效益 。(3)所有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带动实施项目,达到合同(协议)规定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数量和收益。2补助标准。具 体 补 助 标 准 由 项 目 县 根 据 自 治 区 行 业 主 管 部 门的 规 定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自 行 确 定 ,报 自 治 区 、市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3操作流程。建立项目库编制年度(批次)计划县(市、区)政府或有审批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设计(财政评审)确定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招投标)签订合同(协议)及告知项目所在地乡镇(落实项目监督小组)实施验收(审计)结算归档。4管理要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检查。鼓励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和财政资金、土地入股分红等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实施扶贫产业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与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农户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涉及入股、分红等资产投资性项目,明确财务公开、利益分配、股份流转、退出补偿等约束条款。建立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月报、季报、年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