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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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 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规范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培育基地” )的 认定和管理,发挥培育基地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穗办2010 3 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 22 号)、 广州市社会 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 10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认定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基地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建立、以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为主要目的的实

2、践基地,是一个集整合资源、培育扶持、研发创新于一体的综合性枢纽平台。包括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群团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区级社区、街(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第二章 培育基地的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 申请认定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所列的主要功能,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协助申请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支持性服务,以及后勤综合服务等。(二)有固定的场所:自有产权的须提供自有产权证明;属租赁性质的,应提供租赁期不少于 3 年的租赁合同;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3、 平方米。(三)基础设施完备:完成装修,有完善的消防管理;清晰划分功能分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四)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培育流程及管理、培育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 3 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 1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五)已经入驻培育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数量(含未注册成立社会组织、已经签订入驻协议的,但已开展公益服务的项目)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的 60%,且不少于 5 个。第五条 培育基地分市级、区级及街(镇)级三类,除了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标准:(一)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1.培育基地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培育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4、 3 年。2.一次性安排入驻社会组织数量达到 30 个以上,入驻培育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含未注册成立社会组织,但已开展公益服务的项目,下同)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 60%,且吸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150 人以上。3.有为培育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并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有 3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培育基地每年应为社会组织举办各种能力提升或交流服务活动不少于 15 次,并协助或指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服务和活动不少于 100 次。(二)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1.培育基地面积达 500 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培育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3 年。2.一次性安排入

5、驻社会组织数量达到 20 个以上,入驻培育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 60%,且吸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80 人以上。3.有为培育基地专门服务的管理机构或部门,并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4 名,其中有 2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培育基地每年应为社会组织举办各种能力提升或交流服务活动不少于 10 次,并协助或指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服务和活动不少于 40 次。(三)街(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1.培育基地面积达 200 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培育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 3 年。2.一次性安排入驻社会组织数量达到 10 个以上,入驻培育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

6、 60%,并指导未登记注册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3.有为培育基地专门服务的部门,并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其中有 1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培育基地每年应为社会组织举办各种能力提升或交流服务活动不少于 4 次,并协助或指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服务和活动不少于 20 次。第三章 培育基地的认定程序第六条 培育基地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1.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申请。2.区级培育基地由区民政局申请。3.街道、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4.市有关单位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该单位申请。(二)评审市民政局将组织社会组织领域专家

7、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审核意见。(三)授牌通过审核的单位,将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广州市民政局颁发培育基地牌匾。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培育基地,按照“广州市 社会组织培育基地” 、“广州市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第七条 申请认定培育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 1)。(二)入驻培育基地社会组织统计表(附件 2),并附每个公益类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简介。(三)培育基地建设运营情况报告(说明场地面积,功能设置、建设运营投入的资金、入驻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开展公益活动等情况)。

8、(四)培育基地场地使用证明。(五)培育基地工作人员名单。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其中,街、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还须经区民政局加具审核意见。第八条 培育基地的申请认定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市民政局通知为准。第四章 政策支持第九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挂牌成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认定,认定合格的,由广州市民政局统一颁发培育基地牌匾,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管。认定不合格或不参加认定的,取消其培育基地资格。培育基地可按照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申请一次性经费资助。第十条 每三年市民政局一次对培育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一次

9、;每年市社会组织服务交流中心对培育基地开展日常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作为综合评估的一部分。,对评估合格的培育基地,全市各级财政对本级管辖的培育基地日常运营经费给予支持,并拨付工作经费。每年拨付的标准如下:(一)认定为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并通过考核评估的,给予 30 万元资助。(二)认定为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并通过考核评估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三)认定为街(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并通过考核评估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第十一条 培育基地日常运营经费包括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培育基地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二

10、)社会组织培育服务成本费用。即培育基地实施培育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支出。(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培育基地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培育基地自身发展和培育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育基地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附件 1广州市社会组织培育基地认定申请表一、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名称 地址登记注册机关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E-mail 传真号码性质(单选)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场地提供方关系(单选)自有 租赁无 偿使用使用(租用)期限(单选)永久 年服务团队人数(人)二、培育基地情况名称地址申请层级(单选)市 级 群团 区级 街(镇)级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投入培育服务面积(平方米)可 入 驻 社 会 组 织数 量 (个 )已入驻社会组织数量(个)入驻率(%) 运营时间(年)基地内入驻社会组织情况已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个)未登记的草根组织数量(个)公益类社会组织数量(个)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数量(个)基础设施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基地运营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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