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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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ment l1: 1长 春 医 学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章 程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五章 学生第六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九章 学校文化第十章 附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二一八年六月2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Changchun Medical College。第三条

2、 学校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 6177 号。第四条 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全额拨款事业组织。第五条 学校秉承“教以惠生,学以达仁”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面向全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基层、社区、农村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较强的医药技术应用人才。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医道文化传播活动。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行业需要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第八条 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量控制在 5500 人以内,其他形式在校学生

3、人数控制在 1500 人以内。开设医学、护理、药学等 2423 个专业,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对专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专家治学。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系院(部)二级管理。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系院(部)办学主体作用,学校对系院(部)进行调控和监督。3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施民主管理,积极拓展民主管理渠道,不断丰富民主管理形式,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科学。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

4、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思想

5、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 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二)审定系院(部)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4(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五)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六)审定学校年度经

6、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七)审定各系院(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八)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召开和议决事项要遵守以下要求:(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二)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三)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主管领导或有关

7、负责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五)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持赞同和反对意见人数大体相等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校长有权最后决定。(六)凡前次会议已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七)会议在讨论与会者本人及其家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该回避。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

8、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5(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

9、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获得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当选。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一)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二)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三)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十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组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组的意见和建议,

10、报学校相关部门。(四)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五)教代会审议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方为通过。(六)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6工公布,并将会议文件报长春市科教文卫体工会备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八)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的不得变更。第二十

11、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方案;(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四)受理学术争议;(五)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选聘委员组成,当然委员包括校长、分管科研与教学的副校长、科教处长、教务处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选聘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本人申请、民主测评、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会议议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

12、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统一方可通过。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评议机构,对下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管理制度;(三)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四)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二十五条 教务工作委员会作为处理教学事务性工作的民主议事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7(一)对学校教学运行中的事务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决策(二)对教学规章制度中未予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提供咨询、决策;(三)对教学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歧义的情形或难以落实的事项提供咨询、进

13、行决策。第二十六条 人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参与学校人事管理的重要民主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年度用人计划;(二)对人员奖惩、职务晋升(聘任)中特殊情况进行议决;(三)对工资、福利待遇中的特殊情况进行议决;(四)对国家政策和学校管理制度中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五)受理教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分提起的申诉;(六)其他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进行议决。第二十七条 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管理,学校成立采购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二)对单件 5 万元以上、累计 10 万元以上采购的设备进行论证;(三)对单件 2 万元以上首次采购的设备

14、进行论证;(四)对价值 3 万元以上的设备维修、报废等进行论证;(五)对采购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形的进行评议;(六)对校长交办的涉及采购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议决。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对教务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采购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要求复议。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根据教育教学发展需要设置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设置社会服务机构。第三十条 系(部)作为学校二级办学基本单位,其基本职能为:(一)负责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代会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8(二)根

15、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检查、考核、评估系(部)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系(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五)开展系(部)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六)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的管理制度;(七)负责系(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系(部)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八)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九)根

16、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系(部)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对系(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须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并服务于教学,学校教学工作遵从以下原则:(一)理实结合、注重实践原则。(二)尊重规律、与时俱进原则。(三)尊重学生、教书育人原则。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督导组听课、问卷调查、座谈会、网络评价等方式对教师教

17、学过程、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评价坚持以下原则:9(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分类评价原则;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四)学生评价、教学督导、同行评价及社会评价相结合原则;(五)激励和引导相结合原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优势以及建设、发展要求,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参与学术研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科研水平与质量;(二)制定经费投入及奖励政策,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三)重点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应用技术方面的自主研究,形成科研工作的鲜明特色;(四)培育科研团队,进行

18、协同创新,推动学术水平的整体提升;(五)对成绩卓越、贡献突出的给予奖励。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分类、分级原则;(四)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原则;(五)考核结果与奖励、职务晋升相结合原则。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做好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以学校资源为基础,以专业为依托,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为地方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为地方医药事业振兴和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支持;(三)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教育培训; 10(四)为社会提

19、供信息服务。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参加学校核准参加的各种社会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物质支持。第五章 学 生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引导并教育学生成为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过硬、实际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应用技术人才。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四)学校给予的处分可依据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五)平等就业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项费用;(五)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六)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第四十四条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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