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违法行政强制程序流程图一、流程图程序 种类 程序 制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条件 法定情形 程序 处置法定情形 扣留期限条件 程序法定情形 条件法定情形 程序 制作检测结论程序条件程序条件条件 程序条件程序2、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执行部门申请听证以及陈述、申辩;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督查监督电话:3815355,纪委监督电话:381375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扣留车辆;2、扣留驾驶证;3、拖移机动车;4、收激非法装置;5、检验酒精、药品含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
2、措施1、无其他人代替驾驶;2、违法行为尚未消除;3、需要调查或证据保全不能立即放行的。1、制止违法行为;2、避免危害发生;3、防止证据灭失;4、累积记分满 12 分。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种类、依据及享有的权利;2、听取陈述与申辩;3、制作行政措施凭证;4、当事人、交警签名或盖章,交警大队盖章;5、当场交付凭证;6、24 小时内将凭证交大队;7、可由一名交警实施。扣留车辆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1、24 小时内将车辆交所属部门;2、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3、对货物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对不能保管的物品经县级以上部
3、门负责人批准、拍照后变卖;4、扣车一般不得超过 10 日,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延长至15 日。1、未挂号牌、未放标志、未携带证件;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相关证件、标志嫌疑的;3、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4、超载的;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6、具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1、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2、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3、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移机动车1、24 小时内将证件交大队;2、扣留期限至处罚决定之日;3、只作罚款决定后,立即发还;4、记满 12 分的,扣留至考试合格之日。1、饮酒、醉酒后驾车的;2、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被吊销、
4、暂扣的人驾驶的;3、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4、驾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5、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6、累积记分达 12 分的。扣留驾驶证1、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2、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3、接受处理后,应及时发还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 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2、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1、在 24 小时内将收缴装置交所属大队;2、除作为证据外,报大队领导批准后销毁。其他措施强制排除妨碍1、将其带到医疗机构抽血或者提取尿样;2、对酒后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3、将血液或者尿样送交检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另通知其家属。收缴机动车移动机动车至不妨碍交通的
5、地点检验酒精、药品含量1、对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有异议的;2、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驾车的;4、拒绝酒精呼气测试的。收缴牌证消除超载违法状态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人替代驾驶的: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2、驾驶的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3、饮酒、服用管制药品或麻醉药品、患疾病、过度疲劳驾驶的;4、实习驾驶人单独驾驶的。1、当场实施;2、经交警大队领导批准,委托强制排除妨碍;3、交警大队应派员到场监督。1、拒不排除植物、广告牌、管线等;2、遮挡路灯、信号灯、标志,妨碍视距的,3、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4、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1、对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2、对使用其他车辆的牌证、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登记地车管所;3、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1、扣留拼装或者报废车;2、经大队领导批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3、有其他嫌疑的,移交。1、自行转运、卸载;2、交警联系,指定卸载,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承担费用;3、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