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州市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明 确 职 责 权 限 、任 务 与工 作 分 工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政 许 可 法 、广 东 省 水 土 保 持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开 展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保 持 方 案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自 主 验 收 备 案 及 水
2、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等工 作 。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参 照 本制 度 执 行 。第 三 条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水 保 农 水 科 负 责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水土 保 持 设 施 自 主 验 收 备 案 及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组 织 协 调 工 作 ;惠 州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负 责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违 法 案 件 的 立 案 查处 及 监 测 工 作 ,受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委 托 开 展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及 水 土保
3、持 设 施 自 主 验 收 核 查 双 随 机 抽 查 ;惠 州 市 水 政 监 察 支 队 负 责 水 土保 持 补 偿 费 征 收 、协 助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立 案 查 处 违 法 案件 。局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对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进 行 调 整 的 ,按 调 整后 的 职 能 分 工 执 行 。具 体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一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水 保 农 水 科 职 责(1)依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办 理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手 续 ,对2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4、设 施 自 主 验 收 进 行 核 查 备 案 ;(2)建 立 和 完 善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3)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水 土 流 失 问 题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4)负 责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的 组 织 协 调 、组 织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生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及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核 查 双 随 机 抽查 管 理 工 作 ;(5)指 导 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二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5、持 监 督 监 测 站 职 责(1)对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监 督检 查 ;(2)配 合 水 利 厅 及 其 流 域 机 构 对 省 水 利 厅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生 产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3)对 县 (区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抽 查 ;(4)负 责 水 土 保 持 违 法 案 件 的 立 案 查 处 ;(5)对 全 市 水 土 流 失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监 测 ,完 成 省 水 土 保 持 监 测总 站 下 达 的 监 测
6、任 务 ;(6)对 有 关 水 土 流 失 方 面 的 投 诉 、信 访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7)协 助 惠 州 市 水 政 监 察 支 队 收 缴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8)对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及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核查 双 随 机 抽 查 ;(9)协 助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水 保 农 水 科 开 展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设 施 自 主 验 收 核 查 工 作 ;(10)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依 据 广 东 省 水 土 保 持 条 例 3广东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7、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 规 定 ,可 通 过 购 买 服 务方 式 委 托 第 三 方 或 邀 请 专 家 等 辅 助 开 展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水 土 保持 设 施 验 收 核 查 和 水 土 流 失 监 测 工 作 。上 述 (1)(8)项 工 作 每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情 况 报 惠 州 市 水 务 局水 保 农 水 科 ,水 土 保 持 违 法 案 件 查 处 情 况 一 并 报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政 策法 规 与 水 资 源 管 理 科 。(三 )惠 州 市 水 政 监 察 支 队 职 责1.依 法 征 收 水 土 保
8、 持 补 偿 费 ,对 欠 缴 、少 缴 收 入 报 惠 州 市 水 务局 计 划 财 务 科 、水 保 农 水 科 ,并 依 法 实 施 催 缴 ;2.每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征 收 工 作 情 况 报 惠 州 市 水务 局 计 划 财 务 科 、水 保 农 水 科 ;3.协 助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对 水 土 流 失 违 法 案 件 的 立 案查 处 。第 四 条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通 过 举 办 培 训 班 、召 开 座 谈 会 、进 行 现 场检 查 、联 合 检 查 等 方 式 ,提 高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9、 理 水 平 ,指 导 水 土 保持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第 五 条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水 土 保 持 举 报 电 话 和 举 报邮 箱 ,受 理 公 众 对 水 土 流 失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举 报 ;设 置 水 土 保 持 曝光 栏 ,依 法 公 开 失 信 行 为 。第 二 章 办 事 规 则第 六 条 遵 循 监 督 管 理 权 力 依 法 设 定 原 则 ,在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开4展 监 督 检 查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等 具 体 事 务 时 ,应 以 法 律 及 其 配 套
10、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等 为 依 据 ,办 理 程 序 和 条 件 应 向 社 会 公 开 ,重 大事 项 需 提 请 局 党 组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七 条 办 理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行 政 许 可 和 水 土 保 持设 施 自 主 验 收 备 案 有 如 下 情 况 的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主 办 科 室 应 向 局 分管 领 导 报 告 ,并 视 具 体 情 况 向 局 主 要 负 责 人 报 告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一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技 术 审 查 或 评 估 论 证 认
11、为 具备 许 可 条 件 ,而 审 核 时 发 现 不 能 满 足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要 求 的 ;(二 )行 政 许 可 相 对 人 提 供 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申 请资 料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事 实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影 响 作 出 行 政 许 可决 定 的 ;(三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鉴 定 书 结 论 为 验 收 合 格 ,而 核 查 时 发 现 不 能 达 到 验 收 标 准 和 条 件 的 ;(四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第 三 方 机 构 或 监 测 单 位 提 供 的 水
12、 土 保 持 设施 验 收 鉴 定 书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报 告 和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总 结 报 告 等报 备 资 料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事 实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通 过 验 收 ,影 响作 出 报 备 决 定 的 ;(五 )其 它 应 报 告 和 需 集 体 讨 论 的 事 项 。第 八 条 办 理 水 土 保 持 行 政 许 可 以 遵 照 水 土 保 持 法 律 法 规 及 有关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为 原 则 。如 项 目 涉 及 产 业 政 策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或林 地 、水 源 保 护 及 其 他 保 护 区 等 情
13、 形 ,另 有 其 它 相 关 部 门 或 相 关 专业 负 责 审 核 把 关 的 ,办 理 水 土 保 持 行 政 许 可 审 查 和 审 批 时 可 作 提 示性 说 明 ,但 不 作 为 办 理 水 土 保 持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 前 置 条 件 和 限 制 因 素 。5第 三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九 条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应 每 年 1 月 底 前 制 定 年 度监 督 检 查 计 划 ,分 期 分 批 组 织 做 好 市 级 审 批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方 案 的 监 督 检 查 ,同 时 配 合 省 水 利 厅 及 其 流
14、 域 机 构 做 好 省 水 利 厅 审批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第 十 条 监 督 检 查 应 包 括 内 容 :(一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管 理 、防 治 责 任 分 解落 实 情 况 ;(二 )水 土 保 持 初 步 设 计 与 施 工 图 设 计 落 实 情 况 ;(三 )水 土 流 失 预 防 和 治 理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四 )违 法 违 规 堆 放 弃 土 弃 渣 及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变 更 情 况 ;(五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缴 纳 情 况 ;(六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监 理 情
15、况 ;(七 )历 次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八 )水 土 保 持 分 部 工 程 和 单 元 工 程 的 自 查 初 验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采 用 现 场 检 查 的 方 式 ,也 可 以 采 用 召开 专 题 会 议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等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积 极 推 广 应 用 卫 星 遥 感 、无 人 机 等 先 进 技 术 ,提 高 监督 检 查 效 能 。第 十 二 条 现 场 检 查 一 般 应 遵 循 以 下 程 序 :(一 )印 发 检 查 通 知 ;6(二 )现 场 检 查 并 查
16、阅 有 关 资 料 ;(三 )听 取 建 设 单 位 和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的 汇 报 ,并 与 相 关人 员 座 谈 ;(四 )填 写 制 式 表 格 (附 件 1),被 检 查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在 表 格 上 签 字 ,对 填 报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参 与 现 场 检 查 的 人 员 应 填 写 签 到 表 ,其 中 持 有 省 政 府 核 发 的 行 政 执法 证 的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二 人 。(五 )印 发 监 督 检 查 意 见 并 送 达 生 产 建 设 单
17、位 。(六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档 案 ,保 留 对 每 宗 项 目 历 次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及整 改 落 实 情 况 等 方 面 的 全 过 程 记 录 资 料 。第 十 三 条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时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可 报告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会 同 惠 州 市 水 政 监 察 支 队 协 助 检 查 ;可 通 知 生 产 建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县 (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机 构 派员 参 加 ;视 被 检 查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可 邀 请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主
18、 管 部 门(或 上 级 单 位 )参 加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2017 年 以 后 市 级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项 目 ,以 及 省水 利 厅 审 批 明 确 由 市 级 监 管 的 项 目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监 督 检 查 ,水 土 流 失 敏 感 项 目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增 加 检 查 次 数 ,并 与 项 目 单 位 保 持联 系 和 沟 通 ,研 究 解 决 项 目 生 产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问 题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应 对 2017 年 以 前 市 级 审 批 水 土 保持 方 案
19、的 项 目 以 及 省 水 利 厅 明 确 由 市 级 监 管 的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建 立 监 管 台 账 ,明 确 工 作 重 点 ,逐 步 达 到 上 款 规 定 的 目 标 。第 十 五 条 现 场 检 查 时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佩 戴 省 政 府 核 发 的 行7政 执 法 证 ,主 动 表 明 身 份 。检 查 组 应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根 据 现 场检 查 情 况 客 观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检 查 完 毕 应 及 时 发 送 书 面 检 查 意 见 。委 托 第 三 方 辅 助 检 查 的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出 示
20、受 委 托 进 行 检 查 的相 关 文 件 。第 十 六 条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应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公 开 。对 依 法 开 展 水土 保 持 工 作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效 果 突 出 的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给 予 表 扬 ,对发 现 存 在 问 题 的 限 期 进 行 整 改 。经 复 查 ,对 限 期 内 没 有 完 成 整 改 任务 的 ,可 约 谈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督 促 整 改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督 监 测 站 对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能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做 好现 场 调 查
21、 取 证 等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违 法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惠 州 市 水务 局 水 保 农 水 科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反 映 的 水 土 流 失行 为 应 按 如 下 要 求 及 时 处 理 :(一 )依 法 受 理 。投 诉 举 报 反 映 属 于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职 权 范 围 内 的水 土 保 持 事 项 ,局 水 保 农 水 科 应 在 局 办 公 室 的 统 筹 协 调 下 ,依 照 法规 要 求 及 时 处 理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做 好 协 助 工 作 。不 属
22、于 我 局 职 权 范 围 的 事 项 应 及 时 移 交 有 关 单 位 或 部 门 。需 向 上 级 部 门报 告 的 ,应 及 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和 移 交 情 况 应 及 时 告 知 投 诉 举报 人 。(二 )耐 心 热 情 地 办 理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来 信 来 访 投 诉 举报 事 项 ,记 录 好 包 括 举 报 人 的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和 投 诉 举 报 的 请 求 、事 实 及 理 由 ,说 明 我 局 办 理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办 事 程 序 、职 权 范 围 及其 它 有 关 情 况 ,为 投 诉 举 报
23、 人 提 供 政 策 、法 规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和 指 导 。8(三 )建 立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档 案 ,对 办 理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四 )遵 守 法 规 有 关 回 避 和 保 密 等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由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站 进 行 处 理 ,惠 州 市 水 政 监 察 支 队 协 助 :(一 )未 依 法 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或 者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未 获 批 准 而开 工 建 设 ,监 督 检 查 要 求 限 期 补 办 手 续 而 逾 期 不 办 理 的 ;(二 )
24、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格 将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投 产 使 用 的 ;(三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设 置 消 纳 场 或 专 门 存 放 地 的 区 域 堆放 渣 土 ,监 督 检 查 要 求 限 期 清 理 而 逾 期 不 清 理 的 ;(四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确 定 的治 理 方 案 和 要 求 采 取 水 土 流 失 预 防 和 治 理 措 施 ,造 成 了 水 土 流 失 危害 ,监 督 检 查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而
25、逾 期 不 整 改 的 。(五 )未 经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群 众 依 法 逐 级 上 访和 举 报 反 映 的 水 土 流 失 事 件 ,按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由 有 关 县 (区 )水 行 政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查 处 而 未 能 查 处 ,经 调 查 确 定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监 督 检查 要 求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和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而 逾 期 不 落 实 的 。(六 )其 它 应 移 交 执 法 的 情 形 。第 十 九 条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及 水 土 保 持 设
26、施验 收 核 查 双 随 机 抽 查 具 体 工 作 ,应 按 照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生 产 建 设 项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及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核 查 双 随 机 抽 查 实 施 细则 (试 行 )执 行 。9第 四 章 廉 政 要 求第 二 十 条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在 工 作 中 不 得 收 受 管 理 相 对人 的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等 财 物 ,不 得 以 技 术 审 查 、评 估 、验 收 等名 义 收 受 专 家 费 及 其 它 任 何 费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不 得 妨 碍
27、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正 常 的 生 产建 设 活 动 ,严 格 遵 守 廉 政 制 度 与 规 定 的 要 求 ,保 障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理 工 作 在 公 平 、公 正 、廉 洁 和 依 法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惠 州 市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监 测 站 开 展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时 ,主 动 向 被 检查 单 位 发 放 廉 政 监 督 卡 (附 件 2),自 觉 接 受 管 理 相 对 人 在 廉 政 方 面的 监 督 。廉 政 监 督 卡 检 查 组 不 负 责 回 收 ,由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个 人 自 行决 定 是 否 填 写 ,并 由 被 检
28、 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行 向 驻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纪检 组 投 诉 。驻 惠 州 市 水 务 局 纪 检 组 等 部 门 应 保 护 投 诉 举 报 人 的 合 法权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在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存 在 廉 政 问 题 的 ,可 向 局 有 关 部 门 及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10附件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核查表1.生产建设单位填报人: 2.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签名(盖章) 3.填报时间: 年 月 日一、项目管理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2.项目占地面积(hm 2)线型工程线路长度(km)项目占地涉及的县(市、区)3.项目法人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4.项目建设或管理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5.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名称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说明是否完成设计和审批)6.项目开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实际完工时间7. 承担监测的单位名称 监测报告报送情况(次)计划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