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以及同时建设的航道) 、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等建设项目。第三条 【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
2、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2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原则】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第五条 【建设要求】港口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第六条 【鼓励新技术应用】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第七条 【信息化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
3、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 【基本要求】港口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3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第九条 【基本建设程序】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规划,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根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手续;(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
4、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四)组织工程实施;(五)工程完工后,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手续;具备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按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4全设施验收等。第十一条 【岸线使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省
5、级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三)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原件 1 份;5(二)初步设计文件
6、1 份及其电子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 1 份;(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批管理】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编制要求】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 1 份;(二)施工图设
7、计文件 1 份及其电子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 1 份;(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6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第十八条 【设计审批申请受理】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 【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
8、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委托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内容】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符合性。(二)核查工程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7(三)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五)核查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评价意见情况。(六)核查工程
9、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七)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一条 【审批时限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设计审批要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 【简化建设程序情形】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为一阶段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省级交8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开工时间】项目单位应当在
10、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第二十五条 【开工管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开工的监管。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单位应符合
11、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条件的,应按其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9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 【调整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发生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机关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八条 【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向初步设计审
12、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要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分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管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第三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划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防波堤顶面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口门尺度等;(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以内。第三十四条 【较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