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三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2【重要提示】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 年3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 2016 年 3 月 25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3、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并请关注不适用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的情形。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风险和预期
4、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3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5、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4目 录一、绪言 .6二、释义 .6三、基金管理人 .14四、基金托管人 .22五、相关服务机 构 .29六、基金的
6、募集 .53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3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九、基金的保本 .68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71十一、基金的投资 .82十二、基金的业绩 .103十三、基金的财产 .104十四、基金资产 的估值 .105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111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12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5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15十九、风险揭示 .121二十、保本周期 的到期 .128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3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5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5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
7、容摘要 .153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171二十五、其他应 披露事项 .172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74二十七、备查文件 .174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6一、绪言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8、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9、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7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10、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11、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
12、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13、年第 1 号)8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
14、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
15、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2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9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
16、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8、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17、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18、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10历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19、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38、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期间(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
20、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39、保本周期到期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目标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40、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41、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42、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