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 1 份;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一、首次登记(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2份 ) ;(2)含 有 使 用 单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证 明 或 者 个 人 身份 证 明 (适 用 于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的 特 种 设 备 );(3)特 种 设 备 产 品 合 格 证 (含 产 品 数 据 表 );(4)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含 锅 炉 产 品 制
2、造 监 督 检 验 证书 和 锅 炉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5) 锅 炉 能 效 证 明 文 件 (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注:1.锅炉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2.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3.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4. 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登记
3、机关不得办理使用登记;5. D 级锅炉不需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其范围是:(1)蒸汽锅炉:P0.8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30LV50L;(2)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且额定蒸发量 D0.5t/h;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额定出水温度 t95;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二、变更登记说明: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
4、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 2.5 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1、 改 造 变 更( 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2 份 ) ;( 2) 原
5、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 4) 改 造 质 量 证 明 资 料 及 改 造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5) 改 造 后 的 锅 炉 产 品 数 据 表 ( 原 件 1 份 ) 。注 : 登 记 机 关 应 对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上 作 注 销 标 志 .2、 移 装 变 更( 1) 登 记 机 关 行 政 区 域 内 移 装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2 份 ) ;B、原
6、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C、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D、 移 装 后 的 检 验 报 告 。注 : 登 记 机 关 应 对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上 作 注 销 标 志 .( 2) 跨 登 记 机 关 行 政 区 域 移 装A、 先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a)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b)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注 : 登 记 机 关 应
7、 对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上 作 注 销 标 志 .B、 再 到 移 装 后 区 域 的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使 用 登 记( 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2 份 ) ;( b)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 c) 标 有 注 销 标 记 的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件 ) 和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各 1 份 ) ;( d) 移 装 后 的 检 验 报 告 ;( e) 含 有 使 用 单 位 统 一
8、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证 明 或 者 个 人身 份 证 明 (适 用 于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的 特 种 设 备 );(f)特 种 设 备 产 品 合 格 证 (含 产 品 数 据 表 );(g)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包 含 锅 炉 产 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证 书 和 锅 炉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h) 锅 炉 能 效 证 明 文 件 (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注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由 办 理 注 销 的 机 关 签 发 , 下 同 。3、 单 位 变 更( 1) 原 使 用 单 位 或
9、 产 权 单 位 凭 产 权 证 明 文 件 先 向 原 登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a)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b)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 c) 有 效 期 内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注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由 办 理 注 销 的 机 关 签 发 , 同 时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标 注 注 销 标 志 。( 2) 新 使 用 单 位 再 向 特 种 设 备 所 在 地 登 记 机 关
10、 申 请 办理 变 更( 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2 份 ) ;( b)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 原 件 1 份 );( c) 标 有 注 销 标 记 的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件 ) 和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各 1 份 ) ;( d) 有 效 期 内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e) 含 有 使 用 单 位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证 明 或 者 个 人身 份 证 明 (适 用 于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的 特 种 设 备 );(f)特
11、种 设 备 产 品 合 格 证 (含 产 品 数 据 表 );(g)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证 明 (包 含 锅 炉 产 品 制 造 监 督 检 验证 书 和 锅 炉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证 书 ) ;(h) 锅 炉 能 效 证 明 文 件 (余热锅炉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4、 更名变更( 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2 份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4) 单 位 名 称 变 更 的 证 明 材 料 。
12、注 : 登 记 机 关 在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上 标 注 注 销 标 志 。5、 达 到 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2 份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 ;( 3) 按 规 定 经 检 验 或 者 安 全 评 估 合 格 允 许 继 续 使 用 的报 告 ;( 4) 且 由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同 意 、 主 要 负 责 人批 准 的 手 续 。 ( 原 件 , 1 份 )注 : 登 记 机 关
13、 在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右 上 方 标 注 “超 设 计 使 用 年限 ”字 样 。三 、 停 用 ( 1 年 以 上 )( 1)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登 记 表 ( 原 件 2 份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四、停用后启用( 1)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式 样 一 ) ( 原 件
14、1 份 );( 2) 有 效 期 内 的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五、报废( 1)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登 记 表 ( 原 件 2 份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3)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4) 非 产 权 所 有 者 的 使 用 单 位 经 产 权 单 位 授 权 办 理 特种 设 备 报 废 注 销 手 续 时 , 需 提 供 产 权 单 位 的 书 面 委 托 或 者 授权 文 件 。 ( 原 件 1 份 ) 。六、注销( 1)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15、登 记 表 ( 原 件 2 份 );( 2)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原 件 1 份 ) ;( 3) 原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原 件 1 份 ) 。注 : 由 办 理 注 销 的 机 关 对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和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记 证 标 注 注 销 标 志 , 同 时 签 发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七、补证说明:指使用单位因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 特 种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1、南京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件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表(原件 2 份);2、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或损毁的自我声明( 原 件 1 份 ) ;3、有效的监督检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