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國立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 106 學年度第 2 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6年10 月13日(星期六)上午9 時35分開始地 點: 校總區第 2 行政大樓第 4 會議室 人 數: 委員總數 34 人,應出席 34 人,出席 26 人,請假 8 人。出 席: 郭 大 維 郭 鴻 基 黃 慕 萱 劉 緒 宗 徐 進 鈺 蘇 國 賢 黃 長 玲 劉 錦 添張 上 淳 詹 迺 立 陳 文 章 劉 佩 玲 莊 東 漢 盧 虎 生 陳 世 銘 魏 志 平郭 瑞 祥(陳業寧代) 詹 長 權(鄭守夏代) 李 文 宗 鄭 雅 文 陳 銘 憲 陳 信 希逄 愛 君 曾 宛 如(邵慶平代) 鄭
2、石 通 鄭 秋 萍請 假: 苑 舉 正 張 淑 英 葉 素 玲 張 美 惠 羅 筱 鳳 陳 思 寬 沈 冠 伶 李 昆 達列 席: 黃 韻 如 謝 淑 芬 楊 鎧 瑋主 席: 郭大維副校長 記錄: 張 雯 雅壹、報告事項(無)貳、討論事項一、修正本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一案,提請討論。說明:(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1.適用主體範圍的擴大。(修正要點第二點)2.設立學術倫理委員會,專責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調查審議,並得職權立案審議。(修正要點第四點)3.倫理委員會對於處理中之案件,若有重大事由時,得暫時停止或結束案件之進行。(修正要點第五點)4.倫理委員會於個案中聘請學
3、者專家組成初審小組、調查小組,以求審議程序之迅速進行、周延縝密,並賦予被檢舉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要點第六至九點)5.訂定適用校長、學術副校長之特別規定。(修正要點第十一點)6.於不開啟調查程序或審議結果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時,得採取適當作法以回復被檢舉人名譽。(修正要點第十二點)7.訂立相關受理人員之保密義務及調查不公開原則。然於涉及公益時,倫理委員會仍得適切對外說明。(修正要點第十四點)8.強化案件參與人員迴避之規定,並允許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修正要點第十五點)9.訂立被檢舉人、相關利害關係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修正要點第十六點)(二)因本要點第二點擴大適用主體,考量教評會職掌原即不包括審議相關法規,爰刪除本要點第二十一點須經教評會通過之程序。第 2 頁(三)本案業提本校106年9月19日第2964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決議:修正通過(如後附)。參、臨時動議 (無)肆、散會 (下午4時1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