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单事项基本编码 实施机构 水利局事项基本名称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行使层级 市本级事项实施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名称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办理结果名称 批文 办理形式 窗口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手机登录联合办理机构 无物流快递 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3035713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权限划分 市本级 通办范围 全市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预约办理 支持中介服务 否 网上支付 是否数量限制 否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行使内容 决定运行系统 晋中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晋中市政务大厅收费项目 无 收费标
2、准收费环节 收费依据收费时间 收费地点收费情况减免收费情形设定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2003 年水利部令第 18 号)第四条、 第十一条 依据条件受理条件总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含 10 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
3、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
4、库,应当予以报废:(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必要材料降等材料: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降等申请书; 3.降等论证报告;4.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报废材料: 1.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报废申请书 3.报废论证报告 4.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5.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报材料辅助材料备注事项办理流程图受理资料(1 个工作日)审批(1 个工作日)审核资料(2 个工作日)办结(1 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