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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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 5 号)、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7 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 201412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 工业立区”战略,紧抓“招商引资 生命线” ,提升新会投 资吸引力,促 进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扶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新会区、不

2、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协助新会区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本办法所指的三产(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若被扶持企业(项目)、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二、扶持措施(一)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二产项目和科技孵化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 3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奖励。1.项目引荐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洽谈,由我区相关单位跟踪落户的,按项目固定

3、资产投资的 2给予奖励(税前,下同),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万元。2.项目参与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我区发挥重要作用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给予奖励。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5 亿元(含最低数,不含最高数,下同)的, 按 4奖励;510 亿元的,按 4.5奖励;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0.55 亿元的,按 4奖励;510 亿元的,按 4.5奖励;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0.32 亿元的,按 4奖励;210 亿元的,按 4.

4、5奖励;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奖励。3.引入总部企业加奖。经我区认定的新会区总部企业,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引入后的 2 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 万元奖励。4.引入名企加奖。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上述第 1、第 2 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 2 个千分点奖励。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分两期兑现:项目完成购 3 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

5、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的 0.5%兑付首期奖励;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每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二)新项目落户奖励。1.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含增资扩产项目,下同)实缴注册资本 10002000 万美元、0.21 亿美元、1 亿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2 亿元、210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0万元、160 万元、200 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5001000 万美元、

6、10005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30006000 万元、0.63 亿元、3 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0 万元、16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奖励分两期兑现:其中内资企业参照上述第(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兑付原则分 2 期兑付;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兑现 50%,项目完成 50%的固定资产投资后兑现余下 50%。以上外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 2000 万美元以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下的仅限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项目,其他外资企业不作限制;以上内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 2 亿元以下,现代

7、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 6000 万元以下的仅限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投资项目,或新会区注册企业在本区 4 新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他内资企业不作限制。2.对新落户且 2 年内经认定为新会区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 2 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 3 年内首次纳入统计“四上 ”企业的先 进制造业、现代服 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每家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3.在我区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

8、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 1%给 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 500 万元。(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三)重资产建设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 20 亿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年度起 5 年内分期回购;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 3 年,每年补助最高 100 万元。(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四)发展贡献奖励。1.对当年主

9、营业务收入 15 亿元且同比增长 15%以上、510 亿元且同比增长 12%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5%以上的区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030 亿元、3050 亿元、50100 亿元且同比 5 增长 8%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5%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 300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0.52 亿元、25 亿元、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 5%以上的限上现代农业、三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和 300 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

10、税的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 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江府办2017 25 号)执行。对当年首次升规入统且利润总额增长 10%以上的传统特色产业(新会陈皮、小冈香、古典家具、五金不锈钢)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0.31 亿元、13 亿元、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 5%以上的“四上”传统特色产业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6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2.对通过联营模式达到统一开票的“入统” 企业,在首次纳入统计“ 四上 ”企业的当年, 给予 50 万元 奖励;第二年开始 3 年内,主营业务

11、收入年增长 20%以上的,每年给予 30 万元奖励(3 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出现下降的,以未下降当年为计算基数)。3.在新会投资的企业,通过税收策划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的给予奖励。2017 年及以后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 1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的 4%、6%计算 奖励;2017 年以前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没有享受各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可按本条措施计算奖励。对非总部企业但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且主营业务收 6 入 5000 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 3%计算奖励。本条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在新会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

12、的 30%。4.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5.对首次纳入统计“四上” 企业,且当年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总经理)5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6.对主营业务收入超 2 亿元且同比增长 15%以上、工业利润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对企业货物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本地开票)的 1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 100 万元。本条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本条奖励总金额的 50%。(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

13、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五)转型升级奖励。1.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集约用地实现增资扩产,对不新增用地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 5000 平方米以上的,2 层以内按每平方米 40 元、第 3 层开始按每平方米 5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2.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搬迁企业自带优质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对原搬迁企业和新项目企业均按本办法新项目落户奖 7 励标准计算奖励。(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六)产业联动奖励。1.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

14、联动发展。区内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制造产品(关联交易除外),当年购买额 1000 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5%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购买总额 1%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 100 万元。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作母机(含成套装备、生产线、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当年购买额 200 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5%以上的,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0%给予买 方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 200 万元。2.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关联企业除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 5 亿元且同比增长 20%以上、委托加工业务占主营

15、业务收入 30%以上的企业,在获得以上发展贡献奖励基础上,对每家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或 10 万元(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奖励。3.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推进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对收购本区企业、收购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收购方 50 万元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区困难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 5%贴息,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 200 万元。对收购区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且收购行为在新会区内纳税的,收购金额在 0.2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收购方 50 万元、150 万元奖励。 8

16、 4.鼓励区内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投资、并购等形式推进区内企业发展。对投资本区企业且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 100 万元奖励。对投资区外企业且投资金额在 0.2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并将投资标的引入区内落地(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内),分别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 150 万元、300 万元奖励。5.服务于我区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四大传统特色产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 20 万元活动经费补助。(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七)科技创

17、新奖励。1.对我区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并获资金扶持的项目,财政分别按 11、10.7、10.5 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单项资助分别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2.对企业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经科技部门认定)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给予补助,前 3 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 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对其运行经费,3 年内每年给予 20 万元补助。3.对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入孵企业或个人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对进驻众创空间的创客,给予每月 300 元/人,最长 12 个月的卡位租金补助;对进驻预孵化器的项目

18、团队,按实租面积(最高 100 平方米)给予全额租金补助,单个团队补助金额每年最高 2 万元,补助时间最长 2 年;对进驻孵化器的企业, 9 按实租面积(最高 400 平方米)给予全额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 10 万元,补助时间最长 2 年;对进驻加速器的企业,按实租面积(最高 1000 平方米)给予 50%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 20 万元,补助时间最长 2 年;对进入孵化园区的统计“四上 ”企业,当年主 营业务收入 0.21 亿元、15 亿元、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奖励。4.

19、获认定为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会区总部企业且在认定期限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 元且不超过租金 80%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 2 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 给予补助,最高 500 万元。5.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 50%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 1 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最高 50 万元。(本条奖励由区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八)企业上市奖励。1.企业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

20、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江府办 201315 号)奖励 400 万元基 础上,再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金额,分 3 个档次进行奖励:投资额 15 亿元的,奖励 200 万元;51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10 亿元以上的,奖励 400 万元。 10 2.企业成功在香港 H 股上市的,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 H 股上市给 予奖励的通知(江府办函 201645 号)奖励50 万元基础上,增加奖励 200 万元。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的,投资奖励标

21、准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3.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主板(含创业板)间接上市(红筹方式),并将募集资金 60%以上在我区投资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再按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额计算奖励,具体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4.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在江府办函 201645 号文奖励 30 万元基础上,增加奖励 150 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5.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本条奖励由区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 15 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 10 万元奖励,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 5 万元奖励。2.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规模化现代农业经济实体,连续 2 年每家每年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每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提高至最高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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