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林业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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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局 安 委 会 各 成 员 单 位 ,各 林 业 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明溪县林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明溪县林业局2018 年 5 月 5 日 明林2018 18 号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明 溪 县 林 业 局 文 件 2 明溪县林业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县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林区安定

2、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明溪县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林业系统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各级林业主管股室和相关场站参与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按照明溪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一般事故(级)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级),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

3、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级),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三)较大事故(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二、工作原则林业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配合、讲求科学、舆论引导,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县林业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组织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1.指挥部组成人员总 指 挥:局长副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成员: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局办公室、林政股、营林股、科技产业科、计财股、纪检室、县森林公安分局、局工会、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种苗站、局森林资源管理站、森防检疫站、林业执法大队和其他相关场、站、部门负责人。指挥部办事机构为局安委会

5、办公室,挂靠局科技产业股。 4 2.指挥部主要职责(1)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3)统一协调林业系统内部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联系驻地消防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4)确定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的组长;(5)统一调配救援的人员、物资。3.各成员单位职责(1)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各成员及其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发展和救援情况。(2)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运输力量、指挥伤员转送、指导医务人员抢救伤员、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指导协调

6、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局安办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3)局计财股:负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经费保障。(4)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伤人员营救、现场范围治安秩序维护。(5)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负责指导协调自然保护区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6)局其他股室(场、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5 (二)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1.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事故发生地,由事故现场最高行政负责人任指挥中心主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林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拟订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

7、保障方案;(2)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3)负责征用、具体调配救援的车辆、物资、人员等;(4)负责协调救援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5)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6)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局科技产业股、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指挥部确定。主要职责:(1)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2)迅速查明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 6 (3)制定事故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4)统一指挥现场救援队伍,注意保护

8、事故现场;(5)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6)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7)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3.善后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组长由指挥部确定。主要职责:(1)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2)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3)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局办公室、局计财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1)组织森林公安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现场治安、交通秩序;(2)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3)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

9、、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4)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7 四、应急救援程序(一)事故报告发生重大以上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同时向119、120、122 报警。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林业局或当地林业站接到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 15 分钟内向县或乡政府、安监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林业局接报后,15 分钟内立

10、即将事故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安办(县安监局)。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 (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1.县林业局接到林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局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汇报,由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指挥中心设立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小组的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1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散事故危险区群众,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3.各救援小组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加强联络和协作,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4.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三)应急救援结束及后期处置1.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救援结束。2.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局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救援、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3.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2、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 9 五、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一)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二)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三)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人员要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同,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做到随调随用。(五)加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教育,提高林区职工群众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能力,定期组织

13、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六、附则(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责任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二)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 对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真实情况,不服从命令和指挥,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三)各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本预案向县安监局和市林业局备案;各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林业局备案;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县林业局备案。(五)本预案由县林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六)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三明市林业局,县安监局。明溪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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