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圣祥伤害一案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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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东路 288 号天空之城 3 幢 17 层F17,Tower 3,SkyCity,288,Qingnian East Road,Nantong, China电话 Tel:86513-55888555,55880048. 88085858Http:/ Http:/ 1 / 2丁圣祥伤害一案辩护词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周东华律师(201 )苏 621刑初 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增加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王荣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

2、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出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副本。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死者和伤者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持不同意见。为配合法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事实部分1、2、二、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宝卫首先打电话报警,因为发案地点在农村,130 手机信号不好,被告人请求路边的农户葛贵树代为报案。报案以后,被告人一

3、面抢救伤员,一面等待公安交情人员到场处理。投案自首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逃跑以后主动投案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回来投案的途中被抓获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2、被告人张建是从犯。3、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理由如下:1)不是组织指挥者;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东路 288 号天空之城 3 幢 17 层F17,Tower 3,SkyCity,288,Qingnian East Road,Nantong, China电话 Tel:86513-55888555,55880048. 88085858Http:/ Http:/

4、2 / 22)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的。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起诉书指控的这起犯罪事实的后果不是由张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4、在本案中被害人庄晓勇本身存在过错1)2)5、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收表现,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集资金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达 元/仍能主动积极地与被害人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给受害者家属以精神安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缓解了民愤,挽回了社会影响。受害者家属一致请求政府对他被告人从宽处理。6、被告常仁贵以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以前未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这次是初次偶然犯罪,在酒后丧失理智的情况下盲目为亲友打抱不平而做了错事,后果是严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基层公安派出所对常仁贵的犯罪既痛恨又深表惋惜。7、被告人家庭有特殊困难。1)被告人的母亲生患重病,妻子下岗,女儿才 4 岁,自己是家中的无意劳动力,只能靠他的劳动收入偿还债务(用于赔偿四者伤者家属) 。三、量刑建议影响量刑的理由综述根据以上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宝卫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此致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辩护人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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