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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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BSZN-0477-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 发布 2015-01-01 实施办事指南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事项代码: 0477分项名称:新办。三、办理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

2、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二)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2、 土地

3、复垦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2关工作。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三)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

4、办法第十七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状况,编制土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滩涂等耕地后备资源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开垦计划,制定土地开垦方案,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土地开垦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利用滩涂开垦土地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当符合滩涂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县)内空闲地、废弃地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

5、整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整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河道和湖泊输水、行洪、蓄洪的要求,并按照土地、农业、水利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实施。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或者围湖造田。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土地整理竣工后,应当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地块有新增耕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定

6、。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应当纳入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3超出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新增耕地,可以结转折抵下一年度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也可以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作折抵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其中,跨区(县)折抵耕地补偿指标的,应当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四)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

7、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8、。(五)规范性文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 号)2、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 号) ;3、 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8 号) ;4、 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17 号)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76 号)6、 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4224)号) ;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土地整理

9、复垦项目项目管理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677 号)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571 号)9、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土地整治项目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345 号)(六)其他规范标准1、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TD/T1038-2013)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13)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13) ;4、 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DG/TJ08-2079-2010) ;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

10、/T 1033-2012) ;6、 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综【2011】128 号)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二)办理权限本事项是委托区局办理事项,在实际工作中由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各区局负责本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初审工作;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三)审批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四)法律效力经审批,取得上海市新增耕地确认书 ,获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五)审批对象需要办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区规土局。5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项目实施范围与立项批准的四至范围一致;2完成立项批

11、复建设任务;3整理复垦后的新增耕地质量达标;4涉及权属调整的已经按照调整方案调整到位区区;5新增耕地与近期建设项目不重叠。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同时上报书面材料、电子数据(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上报) 。无特殊要求。纸张:A4;装订方式:无特殊规定(二)申请材料1、区初审阶段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2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的申报表原 件 1 纸质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报告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6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土地分类面积

12、统计表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5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分类面积对比表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6 土地整理复垦后现状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7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现场影像资料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2、市局审查阶段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2 增加区验收确认的请示 原 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确认申报表原 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报告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5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意见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土地分类面积

13、统计表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分类面积对比表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78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现状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9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场影像资料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10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流向表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11 立项材料一并上报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三)申请文书名称区规土局关于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请示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区 20 个工作日;市局 10 个工作日(区

14、与市局分开计算时限) 。九、审批证件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批复 、 上海市新增耕地确认书(详见附件)证件有效期:长期。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8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

15、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16、、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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