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一体化、可挤占租金和竞争性缔约过程在本文中,可挤占租金是指一项专用资产的价值与其次优价值之差。由于某些资产具有专用性的特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或违约风险的存在使得机会主义行为-侵占与专有性相关的准租金的行为的发生。本文假设为:资产的专用性越来越高且日益专门化时,其所带来的可挤占准租金越多(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取得的可能收益也随之增加)。资产的专有性使得相关经济人拥有了市场势力(不同于垄断,这里的可挤占租金与垄断性租金不同,即使在没有市场进入限制的条件下也可以获得),进而获得准租金,且当一项资产的专用型依赖于另一资产时,这两个资产一般为一个人所有。那么在机会主义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能减少或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呢?文章从科斯的构想出发,认为有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纵向一体化和契约。由于某些资产产品质量因素很难确认,即使确认了也存在着耽搁生产威胁等等手段,因此即使一项契约能够明确实施仍然免不了缔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除了会导致财富重新分配之外甚至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因此作者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纵向一体化等其他契约的制度和安排。他的分析同样提出了特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