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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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塔山发电公司1、2号机组脱硝设施已经通过了环保部门验收,脱硝在线监测系统(CEMS)已与山西省环保厅在线监测中心联网。为了确保脱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氮氧化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部门要求,避免被国家环保部门考核,特制定本规定。一、 脱硝系统运行及投退管理发电部运行人员负责尿素溶解和脱硝系统运行调整。集控运行人员负责锅炉低氮燃烧调整和脱硝系统参数调整,使运行参数达到国家环保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负责脱硝系统CEMS数据的监视、调整、运行安全、异常汇报工作。辅控人员负责尿素的溶解及尿素站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1) 运行值做好各负荷段的低氮燃烧调整和脱硝参数运行调整,要求反应区入口氮氧化物含量控制在小于400mg/Nm3,出口氮氧化物含量以脱硫出口侧氮氧化物含量为调整依据,控制在小于100 mg/Nm3之内,超过控制标准时,由值长填写超标原因、机组负荷、氮氧化物运行累积电量、平均氮氧化物含量。在次月3日前报发电部锅炉主管。(2) 禁止脱硝系统随意退出运行,当脱硝系统退出运行时,运行应做好相关记录,写明脱硝系统退出原因、时间、脱硝设备退出运行累计电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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