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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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完整版)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三、实施机关由州(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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